本案应该定性盗掘古墓葬罪还是倒卖文物罪
2017-12-12 15:29: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任晓玲
  【基本案情】

  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留耕镇中心村插腊湾组生基咀墓系宋代古墓葬。被告人魏佳华得知江安县留耕镇中心村插腊湾组有古墓葬,且古墓内有石雕。2012年9月被告人魏佳华与被告人李吉联系,带李吉到古墓葬现场。之后,被告人李吉与被告人张强联系,被告人李吉、张强到古墓葬现场,被告人张强对古墓内的石刻拍照后,于同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张强、李吉、魏佳华、邓尚全开车到江安县留耕镇中心村插腊湾组,由被告人李吉、魏佳华、邓尚全找村民陈绍明、邹贤蓉协商购买古墓石刻未果。于当晚,组织工人携带绳索、木棒、钢钎等工具到江安县留耕镇中心村插腊湾组生基咀(小地名),私自挖掘该古墓葬,将古墓葬内的三块龙纹石刻、三块虎纹石刻、两块牡丹纹石刻盗走,由被告人张强联系货车,连夜将8块石刻运往被告人张强家藏匿。经鉴定,被盗八块石雕刻均系宋代石刻,其中2块龙纹石刻、2块虎纹石刻为二级文物。1块龙纹石刻、1块虎纹石刻、2块牡丹纹石刻为三级文物。案发后,8块石刻文物已追回。

  【争议焦点】

  本案应当如何定性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定倒卖文物罪。其理由是:张强与李吉是买卖关系,张强只是买,有讲价过程,抬石刻的工人不是小偷,工具不是事先准备好的,运走石刻是用车来运的,具有公开性。张强的行为属倒卖文物,因此,该案应定倒卖文物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定盗掘古墓葬罪。理由是:被告人张强、李吉、魏佳华、邓尚全未经国家文物部门批准,私自挖掘古墓葬,并将古墓葬内的国家珍贵文物盗走,被告人张强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均符合盗掘古墓葬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该案应定盗掘古墓葬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的关键是各被告人张强与其余被告人之间是买卖国家珍贵文物行为,还是私自挖掘古墓葬,并将古墓葬内的国家珍贵文物盗走。

  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是指以出卖为目的,非法收购、运输、转手买卖国家禁止经营的珍贵文物或一般文物,既包括无权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经营上述文物的行为,也包括无权经营文物的单位或个人非法经营上述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

  盗掘古墓葬罪,是指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

  本案中,江安县留耕镇中心村插腊湾组生基咀墓系宋代古墓葬。被告人魏佳华、张强、李吉得知有古墓葬,且古墓内有石雕后,在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且张强“收买”相关村民时,村民也告知其该古墓受国家保护。在与村民协商购买古墓石刻未果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携带工具到江安县留耕镇中心村插腊湾组生基咀(小地名),私自挖掘该古墓葬,将古墓葬内的8块国家珍贵文物盗走。本案中,被告人张强在主观、主观方面、客观、客观方面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对被告人张强的行为应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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