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作说明
扩大司法民主 促进司法公开
实现司法专业判断与群众朴素认知的有机统一
2017-12-22 22:53: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荆龙
图为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就人民陪审员法(草案)和法官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在12月22日上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草案)》作说明,他表示,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有利于扩大司法领域的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司法专业判断与群众朴素认知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周强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仍有一些问题亟待完善,如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驻庭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仍然存在,管理机制不健全,履职保障机制不完善等。

  周强表示,根据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开始了新一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两年多来,各试点法院积极扩大选任范围、完善参审机制、合理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健全保障机制,试点工作成效显著。在试点过程中,有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提出,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作用的客观需要。特别是经过两年多试点,各地法院已经探索出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其中所涉重点难点问题也基本形成共识,立法条件已经具备。

  周强指出,人民陪审员法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制定人民陪审员法着重遵循三项原则。一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民主权利。草案规定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二是坚持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草案明确规定“一升一降”(提升年龄、降低学历)和“三个随机”(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审理具体案件),其目的就是要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中。同时,考虑到部分地方选任上的实际困难,仍然部分保留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人民陪审员的方式。三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作用。为解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问题,草案合理界定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妥善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同时加大审判长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引、提示力度。

  周强就人民陪审员选任、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等问题做了重点说明。他说,草案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放宽选任入口,将学历要求从原有的大专以上降低到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将年龄要求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草案在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的基础上增设七人合议庭。在三人合议庭中,不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权利;对一些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在法官的指引下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草案进一步明确七人合议庭的案件参审范围,并作了类型化处理,第一类是社会影响重大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第二类是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第三类是其他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

  周强还就人民陪审员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陪审员任期、提交审委会讨论规则、参审案件数上限等问题作了说明。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