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利用软件拦截视频广告纠纷案审结
法院认定被告拦截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7-12-23 09:57: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孟焕良 宋朵云 柳佳
  打开视频网站观看免费视频是时下流行的娱乐方式,但往往会附加一些广告。为规避广告,杭州硕文有限公司开发“乐网”软件拦截,使得一些视频网站的广告播放量缩水。优酷、搜狐、腾讯视频网站经营者为此把该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结这3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通过“乐网”软件屏蔽(拦截)优酷、搜狐视频网站播放页面中出现广告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2万元。腾讯撤诉。这是浙江首次审理利用软件拦截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优酷运营者)、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原告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起诉认为,其系中国领先的视频门户网站,一直致力于向用户提供大量免费的正版视频节目。为维持网站的正常运营以及支付高昂的正版视频节目版权费用,三原告采用“免费视频+广告”以及“会员免广告”的收入来源模式。

  2017年3月15日,三原告发现被告开发一款名为“乐网—广告屏蔽(拦截),视频广告过滤、应用、网页广告神器”的APP,并以“唯一有效屏蔽(拦截)全网热门视频APP广告,从此不用傻等1至2分钟!”等作为宣传口号。用户安装后,可以完全跳过优酷、搜狐、腾讯视频APP中节目播放前向用户播放的广告。三原告均认为此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各自诉请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0万元、合理支出6万元。

  被告辩称,三原告强制用户观看不可跳过的冗长的片头广告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不存在合法性法益。并且,“乐网”软件的发布系技术中立,其主要功能是使用户可以自行屏蔽对其网络信息安全构成威胁的信息。虽然该新技术的出现会使原告某些既得利益受到损失,但这是市场经济下竞争和技术进步的结果,原告应当为其商业模式承担相应的风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维护合法有序的社会竞争秩序,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基于合法的经营行为获得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原告向用户提供免费视频的同时在片头播放一定时间的广告,据此收取广告费既是经营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弥补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免费视频+广告”的商业模式既未违反法律规定,又属于互联网行业惯常的经营方式,由此形成的商业利益是合法权益。反之,如果视频行业长期免费经营,那么经营者注定缺乏资金购买或创作优质视频。在长期缺乏合理回报的情况下,视频质量将会越来越差,最终受损的将是互联网视频文化产业和普通消费者利益。作为互联网经营的竞争者,被告理应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在商业活动中避免利用技术手段妨碍他人正常经营活动。而被告明确宣传乐网软件“能拦截主流视频APP的视频广告,优酷、腾讯、乐视、搜狐等”,表明其对于屏蔽视频广告可能会对原告经营利益造成损害的后果明显知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了原告正常的商业活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