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部专门法!人民陪审员法提请审议
2017-12-30 08:24: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 俏
  “黑布鞋,花白发;走街串户,忙到嘶哑。推到你面前的都是琐碎,揣在你心里的却是宏大。怨,宜解不宜结;劝,尊法更重情。”2017年国家宪法日,来自江西省吉安市的人民陪审员杨慧芝当选CCTV2017年度十大法治人物。

  二十天后,人民陪审员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首次提交审议。草案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参审范围及履职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普遍表示,制定人民陪审员法草案很有必要,把人民陪审员制度用法律加以规范,有助于体现司法公正。

  为何要制定这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作说明时表示,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力量,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也是人民法院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的有力保证。

  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如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驻庭陪审、编外法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仍然存在,管理机制不健全,履职保障机制不完善等。

  在当前形势下,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作用的客观需要。

  特别是经过两年多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各地法院已经探索出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其中所涉重点难点问题也基本形成共识,立法条件已经具备。

  谁能成为陪审员?

  草案放宽了选任入口。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学历要求从原有的大专以上降低到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就是要让更大范围的群众有机会选任人民陪审员。

  同时,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实践中担任员额法官的年龄一般需要28周岁以上(本科毕业23岁左右,从事法律工作 5年以上),并考虑到提高年龄要求有利于更好地发挥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

  郎胜委员表示,年满28周岁的规定是考虑作为陪审员,应当有比较多的社会经验,对一些社会矛盾和事物有比较充分的认知,阅历和经历丰富一点,所以在年龄上提高了,初衷是好的。但是这需要和公务员、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年龄通盘考虑。

  那么哪些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草案规定有: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陪审员是怎么选出来的?

  草案第八条规定,陪审员应当是在随机抽选产生的前提下,因审判活动需要,一定比例的人民陪审员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在试点过程中,由于选民名单5 年才更新一次,信息滞后严重。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选任大多是从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取候选人。

  故对于随机抽选来源,草案规定,“人民陪审员从符合条件的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而不是从选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

  同时,草案第九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提供当地常住居民名单,并根据其掌握的犯罪记录信息对有无犯罪记录进行审核。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高莉提出,应注重从基层群众组织,包括妇联组织等选任人民陪审员。特别是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应优先选任有基层群众组织、妇联组织工作经验的人民陪审员。

  陪审模式是什么样的?

  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草案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组成采用两种模式:一是原有的三人合议庭继续保留,二是增设七人合议庭,由人民陪审员四人和法官三人组成。

  周强解释,采用七人合议庭,一方面是七人合议庭已能满足审理重大案件的需要,法庭设施也不需要大规模改造;另一方面,七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四人和法官三人,数量配比相对平衡。

  三人合议庭不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不参与审理法律适用问题。

  具体有哪些第一审案件应当采用七人合议庭?草案第十五条作了类型化处理——第一类是社会影响重大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第二类是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第三类是其他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除了上述规定,参审范围还包括当事人申请适用的案件。

  如何解决“陪而不审”问题?

  草案以解决 “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作用为导向,合理界定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程序和要求;加大审判长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引、提示力度,强调法官对人民陪审员行使权力的保障义务,但不得影响人民陪审员的独立判断等。

  在分组审议中,针对在实践中出现的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问题,与会代表则特别强调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提高其履职的能力。

  黄伯云委员表示希望能有专条来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培训问题。他认为,过去存在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问题,很大原因是人民陪审员的水平有待提高。他建议要在人民陪审员任期内对其进行培训,以便在陪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表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最根本的是要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避免以个人好恶、感知、情绪等决定陪审意见。

  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事项?

  为了让更多的公民有可能参与到审判活动中,草案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人民陪审员职务自动免除,一般不得连任。

  此外,为了有效防止“驻庭陪审员”等的出现,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与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告。

  草案还明确,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周强表示,这一规定赋予了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对等的审判权力,同时又可以最大程度上保证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