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莘县法院发挥职能作用力促新旧动能转换
2018-01-04 09:25: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希玉 徐光普
  近年来,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以促进和保障经济良性循环为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加强金融案件审判工作,力促新旧动能转换,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据了解,该院将维护金融安全放到重要位置,依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通过集中受理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及时解决金融纠纷,保障金融债权及时收回。为切实遏制逃避法院送达,借以逃废金融债权的情况,向在莘各大银行提出银行在借款合同签订时落实送达地址确认的司法建议,并被采纳。统一立案标准,对涉金融合同纠纷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切实降低了金融债权实现成本。

  同时,该院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遵循经济金融的发展规律,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实现惠普金融;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对超过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不予保护,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尤其对于非法放收高利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依法通过合同效力确认、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制裁等措施进行规制和打击,规范金融交易秩序。针对金融部门在融资交易中存在的规避实体企业知情权、增加融资成本等现象,及时向各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了金融交易和债权处置的法治化、规范化。

  该院强化产权司法保护,维护企业正常经营。依法维护企业设立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对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导向、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行为不轻易认定无效,鼓励和引导资本向新兴产业转移。在审判、执行过程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在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在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注意区别对待恶意逃债与暂时无力履行等情形,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暂时性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债转股、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就业的负面影响。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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