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暖宝充电时爆炸 女童被烫伤获赔3.4万元
2018-01-04 10:26: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金永南 古林
  江苏省南通市一名11岁的女童在为电暖宝充电时,电暖宝突然发生了爆炸,滚烫的内液喷出一米多远致其多处灼伤。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涉案产品存在缺陷,判决销售者钱某及电器经营部赔偿少女经济损失合计3.4万元。

  2016年12月, 11岁的小慧(化名)随父母去亲戚李某家玩耍。由于天气寒冷,李某即拿出一只电暖宝,插上电准备让小慧取暖。然而,就在小慧准备去拔电暖宝插头时,电暖宝突然发生爆炸。

  事故导致小慧的胸部、右手手臂、右腿膝盖被喷出的高温液体灼伤。剧烈的疼痛让小慧哇的一声哭喊起来。小慧的亲戚迅速将小慧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后又转至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事后,医院诊断为热水袋爆炸灼伤占总体表面积的7%,深二度。经深度创面切削痂植皮术后出院,小慧为此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

  电暖宝系李某在附近钱某开设的一家小店购买,而钱某系从南通一家电器经营部批发。

  事故发生后,经工商部门调解,电器经营部垫付了1万元医药费。经鉴定,小慧的右下肢及胸部、右手见片状创面,创面基底红白相间,触痛迟钝,总面积约7%。住院期间行深度创面植皮治疗,活体检查见局部有疤痕形成,热水袋爆炸灼伤诊断成立,其后续美容整形约需3.5万元。

  2017年3月,小慧一纸诉状将钱某及电器经营部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整形费等费用。为查明电暖宝是否有质量问题,法院委托相关部门作质量鉴定。但由于样品已发生爆炸,热媒流失,原有面貌发生改变,不具备产品质量鉴定条件。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慧在亲戚家中因充电中的电暖宝爆炸被灼伤的事实成立。电暖宝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具有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应认定为产品存在缺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此,本案原告选择向案涉电暖宝的销售者钱某及某电器经营部主张赔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电暖宝包装盒上有“充电过程中严禁儿童在旁边逗留玩耍,以防意外”的警示,原告小慧的监护人漠视危险的存在,未尽监管责任,对损害后果的造成亦有一定的责任,酌情减轻被告15%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整容费用未实际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告及被告电器经营部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正常使用遭受损害 可推定产品有缺陷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介绍说,产品责任纠纷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及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纠纷,构成要件有三:一是产品存在缺陷,二是缺陷产品造成了消费者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造成了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三是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事实是由产品的缺陷所导致。在产品责任纠纷中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如证明进行通常所预想的使用和因该使用发生了损害,以及该损害通常不能因该使用而发生,则在法律上推定缺陷的存在。产品销售者和生产者要推翻这种推定,必须提出产品并不存在缺陷的反证,才能免责。本案中,原告在使用过程中,电热水袋发生爆炸,原告是正常使用,故可以推定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就产品不存在缺陷进行举证,不能举证则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承办法官还提醒,寒冬来临,消费者在选购电暖宝时,应当选择质量有保证的品牌,避免购买三无产品,同时保管好发票等凭据。在使用产品遭受损害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物证,以便日后发生事故伤害时,更有助于为自己维权。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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