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向原单位索要提成工资获得法院支持
2018-01-11 14:45:45
     中国法院网讯 (郭子群)  劳动者在职期间出于种种原因,往往都不会向用人单位索要拖欠的工资及提成费用,劳动者离职后又因举证困难等原因导致自己不能够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审理了这起劳动者诉原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件。

  贾某原系某电力工程公司职工,2016年3月21日入职,2016年9月30日离职。在职期间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贾某在职期间中标后能够得到的提成奖励等事项。贾某的工资由底薪、季度补助、年终奖、项目提成四部分构成,除底薪外其他薪酬均须完成公司为其设定的业绩指标。贾某离职后,其主张公司存在拖欠其项目提成、季度补助,故乡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仅支持了贾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8000元。贾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在庭审中,用人单位不同意贾某的诉讼请求,辩称贾某未能够完成业绩指标,贾某所提供的所谓其完成的项目,均是公司共有平台的项目,贾某仅是作为委托代理人进行的投标。贾某进行投标系其本职工作,并非项目开发人,不应支付提成工资。为反驳用人单位的辩论意见,贾某提供了与公司负责人的录音,在录音中一负责人同意向贾某支付提成工资。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关于提成工资一节,因用人单位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于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年终奖一节,贾某已完成全年业绩指标,用人单位应依约支付年终奖。对于用人单位以贾某工作时长未跨年终、未跟进项目为由不支付年终奖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用人单位应依本院核算,向劳动者支付提成工资、年终奖,并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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