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世员工家属主张死后仍享有原单位福利被驳回
2018-01-12 14:00:21
     中国法院网讯 (郭子群)  上世纪,很多国有企业、事业编职工在职期间获得了单位所分的住房,同时亦享有类似取暖补助等福利待遇,但职工去世后,其家属能否向原用人单位主张要求其支付曾经拖欠职工的福利待遇呢?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审理了一起福利待遇纠纷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的原告孟某的妻子曾是被告某医院的职工,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分得了单位住房一套。根据国家规定2012年起开始集中供暖,但孟某主张其于2016年供暖季开始,医院才向其发放供暖补助,故其要求某医院补齐应给予其妻子的福利待遇。孟某的妻子于1996年已经去世,故孟某向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仲裁委做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孟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庭审中,某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医院在2012-2015年没有该笔财政拨款,其他职工亦没有在此期间亦没有该笔补助。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原告之妻李女士原系被告事业编制职工,李女士已于1996年去世,现原告与被告关于供暖费的争议显然不属于上述人事争议受案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处理。故本院裁决驳回孟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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