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在网络购物平台售卖假酒被淘宝起诉索赔
2018-01-17 09:16: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潇 姚卫华
  商家在网络购物平台售卖假酒,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同时,给平台经营者的商誉带来不小影响,这也使得平台经营者主动“追打”售假商家。1月16日下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力担任审判长的“淘宝打假案”二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售假商家违反《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判决其赔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3万元。

  商家卖假酒,淘宝索赔12万

  2009年,许某在淘宝网注册,开了家网店销售酒类产品,其在注册时与淘宝签署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服务。然而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间,许某在淘宝平台上销售五粮液假酒,之后被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商标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其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万元。同时,淘宝认为许某及其作为股东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服务协议,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及其公司赔偿损失及律师费等共计1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淘宝未对其实际损失充分举证、服务协议未就售假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作出明确约定、许某已因商标侵权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淘宝也已对许某店铺违规查处,故判定许某赔偿淘宝损失2000元及合理支出1.3万元,驳回淘宝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违反协议影响商誉,二审改判提高赔偿数额

  淘宝上诉称,许某因商标侵权承担赔偿责任,不应作为减轻在本案中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一审法院对淘宝在本案应获得赔偿的金额认定较低;淘宝与许某之间的合同对律师费有约定,许某应赔偿其合理的律师费支出。许某上诉称,其售假行为与淘宝商誉损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淘宝的诉请依据是2016年生效的合同,而许某侵权行为发生在2015年5月,按照2016年生效的合同进行评价,没有依据;淘宝支付的律师费与许某无关。

  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其一,许某负有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或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的义务,其行为违反了2015年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构成违约。其二,打假和净化网络购物环境不单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平台内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均有规范经营的义务。许某销售假冒的五粮液,影响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妨害市场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综合考虑淘宝的市场知名度,许某的经营时间、规模、商品种类、价格与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许某赔偿淘宝损失2万元。其三,许某与淘宝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等间接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淘宝提供了本案律师费发票证明,该费用亦未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故对淘宝要求赔偿2.3万元合理支出的请求予以支持。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审判长刘力表示,近年来,电子商务市场飞速发展,市场秩序逐步完善,但电商平台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消费者和正常经营的商家造成严重损害。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针对电子商务领域侵权假冒问题,要充分发挥电商平台的自治作用,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基于服务协议的约定进行打假,一定程度上起到净化网络购物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要通过司法裁判,引导电商平台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交易规则,督促商家和平台提高守法意识、规范经营,促进电子商务市场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电子商务环境也是营商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本案表明我们司法对打假的力度和决心,着力为上海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保障。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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