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企业串通免除应收债权750余万元被判追回
2018-01-26 11:07:25
     中国法院网讯 (陈豪)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企业相关财产的去向是债权人关注的焦点。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破产企业的买卖合同纠纷,纠正了破产企业与债务人串通免除应收款的行为,判决山西某钢铁公司向宜兴某电缆公司支付保证金75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

  宜兴某电缆公司与山西某钢铁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15年12月,该宜兴电缆公司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破产管理人在接管企业后发现,经电缆公司诉讼,钢铁公司仍结欠电缆公司货款200余万元有待法院依法执行。此外,钢铁公司还拖欠电缆公司保证金750余万元,经管理人多次催要,对方公司一直拒绝支付,于是电缆公司将钢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结欠的保证金750余万及相应利息。

  审理中,钢铁公司出示盖有双方印章的《关于电缆质量问题的解决协议》一份,协议显示因电缆公司所供电缆发生质量问题,同意在货款中扣除所产生的损失1000万元作为对钢铁公司的补偿。据此协议,钢铁公司表示其无需再支付保证金。

  根据审判经验及商事交易的习惯,宜兴法院判断该解决协议存在明显造假可能,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庭随即向电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并严肃释明相关法律后果。面对法律的威严,原法定代表人承认,所供电缆并未发生质量问题,该协议是为了规避其他法院执行而与钢铁公司串通制作形成,最终目的是隐藏企业对外应收债权。结合全案审理情况,宜兴法院依法判决钢铁公司向电缆公司支付保证金75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

  钢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山西钢铁公司未能证明损失实际存在,且质量解决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对抗法院执行的目的,应当认定该协议无效,最终维持一审判决。目前,该判决书已经生效,该笔款项追收后将依法向电缆公司全体债权人进行分配。

  法官说法:证据的真实性是其具有证明力的基础,包括形式真实和实质真实两方面,形式真实必须服从实质真实。本案中的质量解决协议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规避执行的非法目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此外,在企业宣告破产后,其破产财产将依法向全体债权人进行公平分配,以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破产企业与债务人串通减损应收款数额,将直接导致债权人受偿比例降低。该情况一经发现,法院将严格依照破产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追回,如果发现构成犯罪的情况,还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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