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二合一”审理 被告人当庭认罪
江西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开庭
2018-02-01 15:25:00
     中国法院网讯 (元春华 余磊 周全)  1月29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西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在资溪县开庭审理。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就被告同一行为引发的刑事诉讼案与该案进行了“二合一”审理。

  当日上午9时,污染环境案拉开庭审序幕。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4月,被告人时某、黄某共同商量决定,采用焚烧方法从废旧电子元件中提取“铝球”出售以谋取利益。随后,黄某提供了位于抚州市资溪县高阜镇孔坑村桐麻坑山场的一处土地,时某出资平整了土地,修建了道路并搭建了简易厂棚。同年5月,被告人时某、黄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分别从赣州、广东购买了113.44吨废旧电子元件,并运至在资溪县高阜镇孔坑村黄某搭建的厂棚内。5月25日,在没有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和环保手续的情况下,两人雇人采用柴油引燃的方式直接焚烧废旧电子元件以提取金属出售,导致周边生态环境遭受污染,附近多名村民中毒入院治疗。被告人时某、黄某的行为违法了国家规定,已非法焚烧的危险废物67.27吨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其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时某、黄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时某、黄某对起诉书指控其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在最后陈述时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上午11时11分,刑事诉讼庭审结束,在随后的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提出四项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依法共同承担非法焚烧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修复费用68.62万元;2、判令两被告依法共同承担已经发生的处置危险废物费用26900元;3、判令两被告依法共同及时处置非法焚烧危险废物造成的残渣及未焚烧的危险废物,消除危险;如未履行,则进一步支付处置费用27.68万元;4、判令两被告依法共同承担本案的鉴定评估费用16000元。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环境污染的修复费用的确定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发表了辩论意见。作出环境污染损失评估的相关鉴定人出庭接受了各方的询问。

  13点15分,公益诉讼庭审结束。整个庭审持续4小时15分,法院将择期宣判。

  当天下午,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及被告人辩护人来到资溪县环保局,就尽早处理留置的废旧电子元件商定方案。

  全市部分法检和环保局工作人员、新闻媒体及社会群众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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