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站旁顺走他人背包“三进宫”男子领刑一年
2018-02-06 10:57:45
     中国法院网讯 (刘文锋 李红艳)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8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南昌市西湖区火车站旁的某餐厅内,趁被害人王某低头玩手机之际,将其放在身边座椅上的一个黑色双肩背包盗走(包内有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平板电脑、一部手机、现金70元及身份证等物品)。张某携该双肩背包至某快餐店男厕所,将包内的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70元现金取出,其余物品丢弃在厕所内。后该快餐店员工在厕所内发现该丢弃物品,交给公安机关。

  第二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南昌市站前路某旅馆内抓获被告人张某,并当场扣押被盗的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70元现金,后民警将被盗物品全部归还被害人王某。经鉴定,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775元,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910元,手机价值人民币1821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2月、2015年1月、2016年4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576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赃物已追缴发还,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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