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加强司法警察心理健康
2018-02-06 15:22: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顾亚慧
  摘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群体,这既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又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个独立部门,肩负着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审判机关尊严的神圣使命。随着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的推进,对司法警察的各项要求也越来越高。一名优秀的司法警察不但要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过硬的业务技能,娴熟的法律知识,还要具有良好心理素质。本文通过对司法警察心理问题产生成因、司法警察心理健康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提升司法警察的心理素质三个方面对加强司法警察心理健康进行简要探讨。

  关键字:司法警察 心理问题 心理健康 

  正文: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具有武装性质的特殊群体,承担着预防、制止和防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等日益繁重的司法保障任务,长年处在紧急状态和危险环境中,若出现反常行为后果将不堪设想,加强法警队伍的心理健康,对维护审判秩序,保障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司法警察产生心理问题的原因

  (一)应激是由危险或出乎意料的紧张情况所引起的一种情绪状态。[1] 人在应激状态下有可能因为太紧张和太着急而忙中出错,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任务的时候特别是执行提押、还押和值庭的任务时必须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心以避免发生突发事件。由于不知道突发事件什么时候发生,使法警的心理负担空前加重,心理压力明显增大。这类应激对司法警察是家常便饭,这种长期的应激容易引起人体免疫机能下降或心理功能失调,严重影响司法警察的身心健康。

  (二)法院司法警察在参与民事审判活动也常遇到一些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同时因为执行警务的连续性和不确定性等方面原因导致工作机动性大,长此以往,难免家人不理解而受到抱怨,长期从事法警工作必然会导致其身心疲乏。

  (三)如果说剥夺他人生命可以合法的话,那么只有一种人能这么做,那就是司法警察。执行死刑是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神圣职责。但是司法警察担负执行死刑任务,其所承受的心理和精神压力非常大。一方面,司法警察执行的对象是人,这些死刑犯虽然死有余辜,但是毕竟是一条鲜活的生命,可是却要终结在自己手里,这让许多司法警察背负着无形的巨大压力。因此一些司法警察接受任务后,会产生烦燥、心慌、焦虑、紧张、恐惧、失眠等现象。

  二、司法警察心理健康的重要性

  警察心理健康属于特殊职业心理卫生学研究范畴。[2]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张振声教授把它表述为“警察在工作、生活和学习中表现出来的积极向上的心理状态,它具有自身的特点,是多种心理因素的统一体,经常的、习惯性的内心活动与外显行为的一致”。[3] 司法警察队伍作为法院中唯一的武装力量,负责值庭、押解、看管、执行死刑等勤务,参与查封、扣押、执行等工作并提供强制力保障,同时还担负着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处置突发事件等等。司法警察总是直接面对难、险、重,直接处置急、危、困,可以说在法院有危险和困难的地方就有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在送达、接访等工作中要面对许多不理解的当事人。有些当事人拒收法律文书,甚至辱骂、殴打送达干警。有些来访群众不听劝解、漫骂接访干警。没有一个健康的心理状态,极易发生大的冲突,造成更坏的影响。司法警察心理健康重要性还在于心理素质是一个能动的过程。长期在高压精神紧张状态下的司法警察,心理防范能力、应对能力低,而长期压抑的心理(受到辱骂、攻击不还手、不还口)更可能产生过激反应。从心理宣泄的角度说,有可能产生滥用警械具、殴打当事人及在押人员等现象,严重破坏司法警察形象和法院形象。

  三、如何提升司法警察心理素质

  美国警察学专家威廉姆·克斯罗思(William Crosrose)认为,警察心理压力大、心理健康不良者,就其行为发生改变而言,轻者表现为饮酒、吸烟的频率明显增多,过多的抱怨,不遵守纪律,因小事与人发生争执,工作效率低,迁怒别人等;重者表现为酗酒、嗜烟、对工作不满、不负责任、事故频出、违法违纪等[4]警察工作既然是一个“绝对高压”的职业,除了体育及技能的教育外,心理健康及自我强度的正向发展,绝对不可缺少。[5]

  (一)要立足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能特点,教育和引导干警正确认识司法警察的地位与作用。通过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职能、性质、地位、作用的教育,使广大干警充分认识到司法警察在服务法院办案中肩负的重要使命与法律职责,增强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工作意识,激发学习训练的自觉性和奋发向上的进取心。培养“爱岗敬业、乐当绿叶”的优良品质,筑牢献身法警事业的根基,要“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不断增强献身法警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处理“红花与绿叶”、“地位与作为”的关系,自觉在献身法警事业中实现自身价值。

  (二)从法院司法警察自身来讲,有的心理压力是可以自我调节的,有的心理压力则需要“求助心理咨询”或“通过思想工作”来解决。但我们必须明白,心理医生和思想工作仅仅只能在教育、交谈与心灵沟通中,帮助其度过心理危机,增加自我意识。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必须不断增加自身的心理修养,提高自身素质,学习有关《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学会排解心中焦虑和障碍的方法。

  (三)在日常工作中,必须正确地认识和评价自已,避免因期望过高而产生挫折,并加强各种正确观念的修养;培养良好的品质意志和健康的情绪情感,做个乐观开朗的人,善于从具有“挑战性”和“成就感”的警务工作中寻找乐趣、获得乐趣,始终保持工作的热情度,遇有工作压力能够将其转化为动力。学会从其他同事的切身体会中借鉴经验教训,并不断积累总结,熟悉和了解可能会遇到怎样的困境与挑战,设想各种可能发生的场景与行为、心理反应模式,以便在未来的工作实践中加以灵活运用,使自己能更好地适应各项警务工作。

  (四)心理素质训练是缓解司法警察心理压力的重要措施,也是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要对司法警察进行普遍的心理研究调查,建立心理档案,并据此制定教育、培训计划的目标。对加入司法警察的新成员要进行全面的心理素质教育;对在职司法警察则要不断强化训练,进行辨认、反应、观察、注意、控制等能力的训练,使其增强对工作的“心理适应性”。

  四、小结

  综上,司法警察是展示人民法院形象的重要窗口,是最能展示司法机关威严的机构。树立好司法机关的形象,就意味着树立好法院的形象。同时,“树立良好形象是司法警察队伍自身建设的需要。”[6]因此,加强司法警察的心理健康,维护好司法警察的整体形象,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有利于推动法院的形象宣传,也有利于促进法院规范秩序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周瑛.普通心理学[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

  [2]杨持光.公安民警心理健康工作主干工程研究[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

  [3]张振声.警察心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4杨持光.试论公安民警心理卫生保健[J].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

  [5]宋小明.警察心理健康与心理保健[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

  [6]陈波,《浅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管理》,互联网,2008.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