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混同执行新机制
2018-02-07 09:37:4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宏伟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人民法院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法院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应有之义。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正在深入推进,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全方位、多层次谋划破解执行难的良策。浙江绍兴中院坚持改革创新,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实施混同执行机制,实现了两级法院要素联动、资源共享,成功化解了一大批执行难案、积案,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

  一、坚持统一管理协调,实现两级法院执行资源效用最大化

  混同执行机制强调在不改变执行主体的前提下,针对基层法院重大、复杂案件和受干扰难以执行的案件,中级法院统筹辖区两级法院执行力量,混合组成专门团队予以执结。

  强化统一管理,举全市法院之力破解执行难题。当前,执行工作任务很艰巨,特别是基层法院,执行案件基数大,单个法院的执行力量比较薄弱。另外,由于案件数量和执行资源分布配置得不平衡,客观上造成了执行工作在各基层法院间的不平衡。混同执行机制有利于强化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一盘棋理念,通过统一管理、统筹调配全市两级法院的资源,缓解个别法院办案压力,整体推进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强化统一协调,发挥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效应。党的领导是战胜一切困难的法宝。在司法改革大背景下,法院工作要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开展。特别是执行工作,更需要积极争取地方党政支持,依托社会联动,进一步巩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办、多方联动”格局。在协调工作、统筹资源、争取支持以及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等方面,上级法院比下级法院更具优势。通过混同执行机制,可以充分发挥这些优势,聚拢强大合力,协调解决难题。

  强化统一指挥,精准发力执结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等情形长期困扰法院的执行工作,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混同执行机制,有助于打通上下级法院执行工作壁垒,通过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快速反应,实时调度、及时处置和动态监督,从而快、精、准地处理一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坚持依法就近统筹,促进两级法院执行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坚持依法执行原则。执行权是国家公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这也是确保执行程序公正、杜绝“乱执行”的重要保障。混同执行虽是有别于提级执行的创新之举,但执行活动仍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实践中,对混同执行案件,绍兴中院采取不改变执行主体的做法。执行中案件不移送、不提级,相关法律文书仍旧以原执行法院名义出具,参与执行的其他干警凭决定书和公务证开展工作,并严格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义务和法律规定的程序、措施采取执行行为。

  坚持就近统筹原则。快速、及时地实现申请执行人可实现的权利是民事执行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安定的必然要求。在办理混同执行案件时,中级法院在统筹使用辖区其他法院执行力量时,秉持就近、便利原则,一方面可以避免频繁、大跨度调用执行力量对其他法院正常办案造成影响;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节约执行成本,缩短执行周期,以最快的速度、最小的代价实现债权人的权利。

  坚持随机抽案原则。由于一定时期内适用混同执行的案件数量有限,为平等地保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采取随机抽案原则。即中院从基层法院摸排出的需混同执行案件中,随机抽取部分案件适用混同执行机制。为统一标准,绍兴中院列出了“6个月未能执结的、当事人长期信访而未实际解决的、上级机关督办交办的”等14类案件类型,要求基层法院每季度对照摸排,列出案件清单,由市中院随机抽取。对中院认为需要混同执行的,直接作出指定。

  三、坚持压实领导责任,破解影响两级法院执行工作推进的障碍

  领导包案与团队办案相结合。鉴于混同执行的案件大多系难啃的“骨头案”,为更好地统筹力量,发挥团队最大效能,应当实行领导包案和团队办案相结合模式。对混同执行的案件,中院和原执行法院分别确定一名包案院领导,负责统一指挥和总体协调。同时,确定至少一名中院干警及其他法院干警与原承办人共同负责具体执行实施。包案领导和两级法院干警组成混同执行团队,负责案件执行工作。

  “三统一”枢纽作用和分工协作相结合。混同执行机制一方面要切实发挥中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和统一指挥的“三统一”枢纽作用,统筹配置辖区内执行资源;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发挥原执行法院的主体职责,推动各司其职的集约化、团队化工作模式。在混同执行工作中,中院着重帮助原执行法院整合执行力量和协调解决难题,为案件执行扫清障碍。原执行法院着重负责执行措施的具体落实和实施,以及执行文书、案件归档、执行异议、执行信访等事项,做到分工合作,各有侧重,各尽其职。

  专案管理和督导评查相结合。混同执行中,要注重监督管理,严格约束执行行为,切实规范执行权力。绍兴中院建立混同执行台账制度,实行一案一团队一台账一日志,落实专人管理,归档时一并入卷,确保执行过程有据可查、全程留痕。同时,建立院领导蹲点督导和专项评查制度,发现台账不清、推进不力、态度不端的情况,及时予以批评指正。

  (作者系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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