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被酒店自动门推倒致残 酒店被判担全责
2018-02-09 09:42: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安海涛
  七旬老太何某欲通过酒店自动感应玻璃门进入大堂时,被自动门推挤后倒地受伤,致使右股骨颈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何老太向法院起诉,要求该酒店赔偿其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损失共计12万余元。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确认H酒店应赔偿何老太的全部损失7万余元。

  H酒店抗辩认为,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由于法律并未规定酒店大门应当如何设置,酒店只需要尽到谨慎保护义务即可。酒店的自动感应门从开启至关闭有长达八秒以上的通行时间,即便是老人小孩通行也完全没问题。酒店在自动感应门旁边设置有侧门,何老太腿脚残疾,行动异常缓慢,可以选择侧门缓慢通行。其未尽审慎义务,选择错误的方式通过自动感应门而造成伤害,应承担一定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何老太在酒店大堂入口处通过自动感应门时被正在关闭的感应门推倒,有现场监控视频在案为证。自动感应门只要有人员正在通过,就应当保持开启状态,而本案中何老太通过自动感应门时,该感应门继续关闭以致推倒原告,与何老太自身行动不便无关。故何老太所应尽审慎义务并不包括其无法预见的感应门在有人通过的时候关闭的情形。H酒店作为涉案自动感应门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应当保证该自动感应门的正常运行,故H酒店应当对自动感应门非正常运行造成的何老太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72421元。一审宣判后,被告H酒店不服,向厦门中院上诉。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且H酒店并无证据证明何老太对其受伤自身存在过错,故H酒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在分析时指出,本案的争点在于H酒店是否应对何老太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H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时,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自动感应门只要有人员正在通过,就应当保持开启状态,本案中何老太通过酒店自动感应门时,该门自动关闭以致推倒原告并致其受伤,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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