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幼儿园水管爆裂 楼下旅店水漫金山要赔偿
2018-02-13 14:31:18
     中国法院网讯 (陈秀萍 高瑞琦)  厨房水管年久失修致凌晨跑水殃及楼下,楼下业主与楼上承租人、出租人及物业公司因此对簿公堂。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判决张某、马某及某物业公司分别赔偿郭某因跑水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及营业损失共计12899.50元、9674.60元及9674.6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且履行完毕。

  经查,张某自2012年3月始即租用马某所有的三楼房屋经营幼儿园,其位置在郭某经营的旅店(一、二楼)楼上,某物业公司负责该楼的物业服务管理。承租期间,张某未发现厨房内的水管有跑水现象。2015年8月30日0时许,郭某发现楼上房屋往下渗水,将其经营的旅店墙体及相关设施浸湿,遂找到张某及物业公司。因物业公司维修人员不知道水管阀门所在位置,未能及时找到阀门,致使物业公司在得到跑水通知后耗时约45分钟才关闭阀门。郭某与张某、物业公司于当日签署《协议书》,明确其设备损失范围,并约定因跑水造成不能正常营业的房租费及住宿费损失金额,均按实际发生数额百分百赔偿,维修等事宜三方协商解决。2015年8月31日,张某做好新被褥送至原告处被拒收。

  张某不同意郭某诉请,马某认为房屋租赁协议明确约定了承租人张某的相关义务,马某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认可其有过错,同意对郭某的合理损失承担10%的责任。

  另查明,水管于事发时已使用14年,在张某承租前有过一次跑水,物业公司维修时打了一个卡子。此次跑水系卡子下方位置迸裂,发生原因系水管自然老化、年久失修。

  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系三名被告责任的有无及划分。马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明知水管自然老化、年久失修,有过跑水事实且经过物业公司的维修,其应当知道水管存在瑕疵即安全隐患但未予排除。马某的上述过错是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张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即实际使用人,房屋内的相关设备设施在其实际控制中,故其有相应的监管之责。张某于2012年3月起即租用涉案房屋,水管年久失修、自然老化及维修打过卡子的事实应当知道,但其使用涉案房屋三年,与马某四签合同,均未对水管提出维修养护或更换要求,未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但未能及时予以排除。张某的上述过错是该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物业公司于事故发生后,自接到跑水通知至关闭水管阀门约45分钟致损失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郭某于事发后通知张某及物业公司,且帮助张某清水,无证据证明原告对其浸泡财产损失存在过错,故原告无责。根据三名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张某、马某、物业公司的责任比例分别为40%、30%、30%。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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