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母哄闹法院 申请执行人被拘留15日并处罚款
2018-02-26 14:29:13
     中国法院网讯 (张砚鹏 刘奇芳)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对一名带母哄闹法院,并用威胁的方法妨碍法院执行公务,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当事人刘某艳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并处罚款。事后,当事人刘某艳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一定遵守法律,不再做违法之事。

  据了解,当事人刘某艳是一名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款为165000元。宁城县法院受理此执行案件后多次执行,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被执行人手中分期执行回现金9万元,并将9万元交至刘某艳手中。余下的标的款,宁城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装酒生产线设备一套进行查封,正在评估拍卖之中,拍卖后刘某艳将可以拿到剩余标的款,执行人员将该情况对刘某艳进行了说明。

  申请执行人刘某艳非但不理解执行人员的工作,还屡屡打来电话甚至当面指责,将自己的钱拿不回来的责任全部推到法院,对执行人员的解释根本不予理会,更是在将要过年的前几天带着其85岁高龄的母亲和被褥,在宁城县法院执行局走廊内大声哄闹,声称法院不把她余下的标的款给她拿来其母就住在法院不走了。法院执行人员耐心释法明理,教育劝导,当事人刘某艳非但不听,哄闹不止不说,还硬让其母亲躺在执行干警和当事人进出的门口,坚持以不给钱就让其母就住在法院不走方式进行威胁,严重妨碍了法院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刘某艳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7条第一款之规定,宁城县法院结合刘某艳的行为,对刘某艳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并进行罚款。

  人民法院,作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平安稳定的审判机关,神圣不可侵犯,威严不容践踏。公民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律,通过正当途径和合法渠道表达诉求和寻求救济,而采用哄闹、威胁等不合法的手段,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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