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方燕:建议修改收养法
被收养人年龄放宽至未满18周岁
2018-03-08 16:29:11 | 来源:央广网 | 作者:陈锐海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开始施行,1998年进行一次修正,上次修改距今将近20年。

  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她在2018年两会上带来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议案》,建议对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的条件作出修改,增加对被收养人的长期保障机制等。

  “满足大家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最近这几年,生育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取得了非常大的成绩。先放开单独二胎,再全面放开二胎,越来越多的家庭沐浴在两个孩子的愉快生活中。”全国人大代表方燕表示,除此之外,人们也应该关注到那些失独家庭、无法生育的家庭和个人、已经有孩子还愿意养育和照顾更多孩子的人,以及那些被遗弃的孤儿和父母没有能力或没有意愿养育的事实孤儿。

  “我从2008年汶川地震后就开始关注到这一点。当时很多人想要收养灾区的孤儿,震后的失独家庭尤其是没有生育能力的,收养孩子的愿望更是迫切。但后来他们发现收养法的限制很多,大多数人是不具备收养条件的。”当时方燕就觉得,这从某种程度上把很多有爱心的人收养孤儿的通道给挡住了。

  后来,方燕围绕收养的问题走访多家福利院和失独家庭,调研后起草关于修改收养法的建议,也得到妇联和民政部门的支持。她希望能够让那些没有得到家庭温暖孩子有一个固定的住所,享受家庭的关爱并够茁壮成长,也能让有收养意愿的人享受天伦之乐。方燕认为,这满足大家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未来是有利的。

  建议被收养未成年人年龄放宽到未满18周岁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方燕认为,这就意味着十四周岁到十八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不属于收养法的管辖范围。“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身体和心智尚未成熟,有些还处于叛逆期,一旦面临意外的家庭变故就可能因欠缺收养法保护而受到伤害,也可能增加社会不安定问题。”

  此外,收养法明确规定三类可以被收养的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在方燕看来,那些生父母有经济能力可以抚养,但没有抚养意愿甚至虐待子女的未成年人,也应该被纳入收养的范围。

  因此,方燕建议收养法第四条修改为:以下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不愿抚养的子女;(四)被父母虐待和家暴的子女,经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派出所建议可被收养。

  建议“无子女”不必成为收养必备条件

  现行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是: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方燕认为,该条款对收养人具备条件的规定不够完善。

  首先,方燕表示,残疾儿童、孤儿、被遗弃和虐待的儿童等的养育,除了依靠孤儿院等救济机构,更应该打通社会家庭和个人的救济途径,这类收养是公益性的。而对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反映的是无子女家庭和个人养育后代的需求。方燕表示,随着人民物质生活的富足,应鼓励有子女、有经济能力的人士以公益、奉献爱心的性质收养子女。

  其次,在方燕看来,年满三十周岁的限制,一方面导致有意愿有能力的年轻人没有机会收养,减少了合格收养者的人数。“年满25岁的人一般心智成熟,也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如果有爱心、有意愿收养未成年人,也是应该被鼓励的。”

  除此之外,方燕认为,条款仅规定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却没有明确涵盖心理问题和疾病。

  针对以上问题,方燕建议将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修改为:(一)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经济能力;(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身体和精神疾病;(三)年满二十五周岁;(四)自愿签署会履行抚养义务、善待被扶养人的声明,该声明进入个人信用系统或户口公安等系统。

  此外,现行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方燕建议修改为:收养人可以收养多名子女,但收养子女数量应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且应证明收养人具备抚养和教育多名子女的经济能力、健康情况、个人及家庭意愿等,个人信用良好。
责任编辑:李宁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