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贩假冒名牌包 批发零售商均获刑
2018-03-19 15:35: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赖梅芳
  随着国人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生活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为奢侈品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被告人吴某甲、郑某等就充分“把握”了时机,通过违法制造、贩卖“LV”、爱马仕等名牌包来牟取非法利益。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吴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吴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甲未经“LV”品牌皮包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大余经营的皮具加工厂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LV”皮包1626个,非法经营的数额为30.054万元。另吴某甲与从事皮具批发、零售生意的被告人郑某相识后,在郑某没有提供商标注册证或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根据郑某的要求,为其生产假冒爱马仕(HERMES)注册商标的皮包,再通过物流将成品托运发给在广州的郑某。吴某甲的妻子即被告人刘某参与该皮具厂管理,负责假冒爱马仕皮包的接单跟单、原材料购买、与郑某核对账目和发放工人工资等。后吴某甲雇佣被告人吴某乙为其管理皮具厂的生产,负责协调生产假冒爱马仕皮包、管理员工和开单等。截至案发,吴某甲的皮具加工厂共生产假冒爱马仕注册商标的皮包356个,非法经营数额为24.44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郑某、刘某和吴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被告人吴某甲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郑某、刘某和吴某乙的行为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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