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立足金融审判实践 服务金融中心建设
2018-08-07 19:56:23
 

    中国法院网讯 (孙航)     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据悉,此次《规定》出台是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上海法院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金融审判体系和审判工作机制,积累了丰富的金融审判实践经验,建立了一支较强的金融审判队伍。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调研上海金融审判实际,于今年5月召开座谈会,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等在沪金融监管机构和单位交流沟通,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相关部门意见,完成《规定》的起草。《规定》坚持宪法和法律规定基本框架,紧扣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主题,立足审判职能,积极回应当前金融审判案件管辖实践,为即将挂牌的上海金融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制度保障。

    《规定》共七个条款,明确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的范围,指出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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