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与中国
2018-11-09 10:30: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程兆奇
  今年11月12日是东京审判宣判七十周年。七十年前,经过两年多的长时间审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定东条英机等全部二十五名日本主要战犯(A级战犯)有罪。这不仅是对近代以来日本对外扩张及伴随着扩张的暴行的盖棺定论,而且,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先于东京审判进行)一起,开创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惩罚发动战争元凶的先例。由于承诺接受东京审判的判决结果是日本回归国际社会的前提之一,因此,东京审判也是构建战后世界秩序特别是东亚秩序的重要基石。有关东京审判的重大意义,以往著述论之已详,本文不赘述。在这篇短文中,我想简括一下未被注意的中国因素对于东京审判的意义。

  一、中国参与东京审判的特殊意义

  近代以来,中国饱受列强的欺凌,被侵略、反抗、反抗失败、割地赔款,几乎是不变的戏码。即使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国在名义上成为战胜国,战败国德国在胶东半岛的权益还是被迫让渡给了日本而没有回到中国的手中,这一胜亦受辱的例子,是积贫积弱的近代中国命运的最好写照。经过艰苦卓绝的长时间抗战,中国作为战胜国参与对侵略者的审判,对中国而言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强调的“特殊意义”还不在于“参与”本身,而是指中国的参与是东京审判正义性的主要源泉。这一点需略加说明。

  东京审判从开庭之初的管辖权之争起,即受到辩方的百般挑剔,由于事关国际社会对日本近代以来对外扩张的定性,长期以来,东京审判一直是日本右翼的主攻目标。日本右翼对南京大屠杀等各类历史问题的翻案时起时伏,但唯有否定东京审判的论调七十年来从未间断。否定的方向包括了适用法、程序、证据等几乎所有方面,其中在质疑合法性的论述中,有一重要的关键点与日本左派有不约而同的交集。

  参与东京审判的法官中唯一主张日本战犯全员无罪的印度法官帕尔认为:美、英、法、荷等审判的主要参与国,在近代都有与日本同样的殖民扩张的前科,日本只是步西方列强的后尘,所以单单审判日本有违公平。这一主张为日本右翼势力承继,并在美化侵略上进一步强化。日本左派认为:老牌殖民主义国家法官占了东京审判法官的七成,审判的正义性因此受到削弱。左右两方的共同点是认为日本的行为与西方列强的行为相似或相同,区别是左派的出发点是批判西方,右翼的出发点是维护日本。

  日本的战争犯罪与西方近代殖民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折抵,但如果这场审判是一场只有西方国家法官参与的审判,“胜者的审判”的印象会更加强烈。又由于参加东京审判的美、英、法、荷、澳、加、新、印、菲等国,或是殖民地宗主国,或是直至开庭时仍未独立的殖民地,而苏联与日本除了早期的边境摩擦,在整个战争期间基本相安无事,所谓“春秋无义战”,侵略与被侵略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被模糊化,法官团在这一问题上之所以产生分歧,原因即在于此。明乎此,中国参与的意义也就显而易见了:与所有国家不同,中国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被侵略国,日本侵略中国最符合侵略与被侵略的经典定义。因此,至少可以说,正是由于有了中国的参与,东京审判才有了充足的正义性。

  二、日本侵华罪在东京审判中的特殊意义

  日本对中国的侵略不仅远远早于对亚太地区其他国家的侵略,也远远早于纳粹德国在欧洲的侵略。因此,早在西方各国提出追究纳粹德国战争罪行之初,中国政府就率先提出日本的战争犯罪也必须受到惩罚。1942年1月13日,被德国占领的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法国、希腊、卢森堡、荷兰、挪威、波兰、南斯拉夫等九国流亡政府首次在伦敦发表惩罚德军暴行的宣言,中国政府也在同一时间发表惩罚日军暴行的宣言,表明“中国人民所受之冤苦”都要“同样得到昭雪”,“一切作恶人员”都要“同样依法惩处”。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以后从未改变。

  在中国、澳大利亚等国的积极主张和坚持下,国际社会最终达成了用审判的方式来惩罚日本战争罪行的共识。但究竟哪些行为是战争罪行?哪些罪行应当受到惩罚?特别是日本战争罪行应从何时算起?这些问题最初在同盟国中都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和德国是亚洲和欧洲的两个战争策源地,但发动战争的情况却不同。与纳粹德国按照既定方针展开侵略不同,日本在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前的漫长时期,挑起战事的主要是昭和后“下克上”成风的基层驻军;战争暴行也是同样,德国以种族灭绝为代表的罪行源于纳粹高层的“统一指导”并得到类似“工业化”的冷血执行,日本在整个亚太地区的种种野蛮暴行,则主要是现地(直接从事军事、施工等活动的地方)士兵漠视军纪、国际战争法规与指挥官殆职乃至纵容的共同结果。针对日、德情况的不同,中国主张,日本虽未对中国宣战,仍是侵略;对南京大屠杀等重大暴行,除了具体执行的次要战犯(B级、C级战犯)必须被绳之以法,不在现场的主要战犯仍须承担责任。

  除了犯罪的类型,在追诉时期上,一些国家主张应限于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对此,中国政府坚决要求将日本侵略我国东北地区作为追究的起点。中国政府明确表示,虽然中国对日宣战在珍珠港事件之后,但之前日本军队在中国犯下的罪行,也同样必须受到惩罚。

  东京审判将“日本侵略满洲”作为日本战争犯罪的开始,无论对于中国还是对于东京审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中国而言,日本自九一八事变起侵华十四年的“侵略”性质由代表同盟国(联合国前身)的国际法庭认定,使日本在近代以来侵略时间最长、地域最广的侵华罪行得以受到完整的追究。东京审判无论是起诉对象还是起诉内容,无论是起诉书还是判决书,日本侵华罪行都占了最大比重。在28名战犯中,中国提出的战犯达15人之多(有与其他国家提交名单重复者)。判处死刑的7名战犯有些侵华罪行被免责,如武藤章因南京暴行时“位处下僚”被免责,但在起诉罪行中无例外的都有侵华罪行。东京审判对日本侵华的定性,不仅使日本的战争罪行无法逃脱,也成为日后日本翻案企图迈不过的最重要障碍。

  日本侵华罪对东京审判同样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西方主要国家惩罚战争罪行的时限的最初设想都限于大战爆发之后,若真如此,追究日本的战争罪行仅限于太平洋战争之后,那就更无法摆脱列强间“胜者的审判”的强烈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正是因为东京审判包括了对华侵略罪,日本右翼号称日本的行径是为了“反抗西方列强侵略”,才完全失据,只能徒显荒谬。

  三、日本侵华罪的认定提供了追究战争犯罪更为严厉的先例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因事出匆促,基本照搬了为纳粹德国量身定制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未能完全根据日本的战争犯罪的具体情况制定,为追究情况相当不同的日本战争犯罪带来了困难。这种困难主要是日、德两国的情况除了相同的一面,更有相当不同的一面。如按“反和平罪”中“共同谋议”(东京审判55项诉因第1项)的标准,太平洋战争完全匹配,而由基层日军发动的对中国的侵略(九一八事变、七七事变)则不相符合——九一八事变也是蓄谋,但A级战犯的共谋须有国家层级的高度。如果拘泥于宪章的规定,对相关罪名做窄化的认识,会使日本战犯逃脱罪有应得的惩罚。所以,日本侵华罪在东京审判中被追究,丰富了东京审判的内涵。九一八事变的主谋之一板垣征四郎的死刑罪项中未及“共同谋议”,但在叙述他的战争罪行时包括了他参与九一八事变的阴谋,这种合乎实际的灵活运用在“反人道罪及普通战争罪”(“反人道罪”与“普通战争罪”在东京审判中被合并)也是同样。南京暴行第一责任人松井石根,暴行发生期间不在现场,按日军的制度规定,军风纪的职司也在师团,而不在协调作战的方面军,他也没有下达过暴行的命令,但因南京暴行是极为严重的战争犯罪,松井石根仍以“不作为”被判处死刑。不仅是松井石根,远在东京的外相广田弘毅因对南京暴行的“不作为”被判处死刑是更有说明意义的案例。比较起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判十二名死刑犯均负有“反人道罪”的积极责任,松井、广田的消极责任被追究,为后世提供了对重大战争犯罪追究更为严厉的先例。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李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