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新型监管机制 有效提高审判质效
安徽高院出台措施保障审判权运行机制
2019-02-19 08:48:0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武新邦 操田力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探索建立了自动甄别、有限管理、分级监管、差别监管、全面覆盖、全程留痕的院庭长案件监管机制,有效提高审判质效,统一裁判尺度,防范廉政风险。

  据悉,安徽高院立足审判工作实际,按照易操作、易管理、无疏漏的原则,明确“四类案件”的识别主体为立案部门,业务部门承办法官和审判长、院庭长,纪检监察部门和审判管理机构等四类。为避免标注的随意性,提高监管质量,案件标注权限仅赋予立案部门和院庭长。院庭长发现已标注案件不属于个案监督管理范围,有权撤销标注,避免只进不出,造成监管资源浪费。

  鉴于现行院庭长的监督管理权不直接作用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只能在依法、依规授权的职责范围内,对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的司法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安徽高院通过限定监管方式,明确院庭长只有“审核”权,没有“审批”权,限制院庭长要求合议庭复议的次数等措施,对院庭长关于“四类案件”的监管方式加以限制。

  赋予各级监管主体提请监管权限,节约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率。采用分级监管模式后,大多数案件由庭长监管,只有少数案件需要提交分管副院长、院长监管。根据程序性事项的重要性程度设置不同级别的监管主体,按照院长、分管院领导、庭长三个级别确定不同的监管范围,根据规定,明确院庭长对程序性事项的监管方式是“审核批准”。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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