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新体制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妥当适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林维
2019-04-19 08:36:3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8年3月,监察法的公布为我国纪检监察工作在历史新起点上再次出发、再创佳绩提供了坚实的规范基础,为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通过不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国家监督体系不断健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得到进一步现代化。也正是通过此前长期不懈努力的反腐败斗争,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全面从严管理不断向纵深发展,反腐败斗争形成压倒性态势并得到巩固发展。在党的十九大后的反腐败进一步高压态势之下,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在新的监察体制下发挥综合治理效能,不敢腐的震慑效应开始充分显现,一批腐败分子投案自首并依法得到惩治,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更加凸显。艾文礼主动到中央监委投案自首正是这样一种震慑效应的生动写照。

  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艾文礼一案的司法裁判具有了样本性的指导意义。本案是监察法实施以来首例省部级领导干部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的案例。通过对这一案件的司法裁量,显示了在新的监察体制之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仍然将得到妥当的运用,从而实现监察、司法机关对腐败行为进行多措并举、科学灵活的反应,以达到感召腐败分子积极投案自首的良好示范效应,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反腐败工作。

  在本案中,被告人艾文礼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者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按照这一数额,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所以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其原因在于: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案发后赃款赃物及其孳息全部退缴。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另外,在提起公诉前,被告人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明确表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因此,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据此,公诉机关提出了对其予以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的程序规定,审判机关采纳了这一量刑建议,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作出了这一判决。

  这一裁判结论鲜明地展示了宽严相济政策在当前腐败犯罪惩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实际上,宽严相济政策历来是我们党在惩治腐败犯罪过程中所坚持的原则。例如,2005年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坚持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从而增强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五项也规定,处理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2019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条也同样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

  刑事司法中对贪污受贿的惩处一直坚持严厉打击的态势,但同样也注意到宽严相济政策的妥当运用。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此后宽严相济政策在职务犯罪刑事司法过程也同样得到了广泛地运用,在诸多司法解释中得到了持续地贯彻。例如,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受贿案件,要根据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有关规定和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在从严惩处受贿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均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运用进行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以便根据不同的量刑情节判处相应刑罚。

  在惩治腐败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对腐败现象及其规律的认识进一步理性化的结果,也是对腐败惩治体系的认识进一步理性化的选择。腐败犯罪的产生具有极为复杂的社会原因、经济原因,犹如一种社会癌症,其产生、发展也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和规律性。对腐败犯罪的治理必须对此有足够清醒的认知和重视,治理的体系也应当注重综合性,重视包括刑罚手段在内的多元措施的综合运用,扎密腐败惩罚的纪律之网、法律之网,形成严密的权力运行监督体制,通过权力运行程序的公开透明化,把公权力牢牢锁在笼子内,形成不敢腐、不能腐的高压态势和权力运行氛围,解决腐败的增量问题。同时,在严厉打击过程中,重视不同量刑情节的依法妥当运用,注重自首、立功、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的恰当运用,重视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追缴以及财产刑的判处,继续加大海外追逃力度,形成合理的刑罚反应体系。

  对腐败犯罪的高压惩处与宽严相济政策的运用并不矛盾,而且应当综合运用,协调整合,配合实施,从而全面发挥各自相应的独特作用。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通过宽严相济的制度性设计和实践的妥善运用,尤其通过各种情节的不同从宽幅度的调节平衡适用、多种从宽量刑情节复合情形下的从宽力度增加,以及在程序运用上不同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达到鼓励乃至迫使腐败犯罪分子作出理性抉择,采取主动态度,尽早尽快实现刑事责任的追究,从而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减少国家和社会的损失,最大程度地实现对腐败犯罪的查明、处罚,减少腐败黑数,持续不断地解决既有腐败犯罪的存量。更多的腐败违法犯罪分子向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自首、投案、坦白、退赃,一方面说明了前一时期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预期效果,另一方面也在腐败犯罪分子群体中继续形成分化形势,对其他腐败犯罪分子形成另外一种巨大的心理压力,感召、激励、督促他们走上悔过自新道路,主动接受司法的审判和法律的惩罚。艾文礼案件的审判对这一司法政策作了极其清晰明确的阐述,相信在新时代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这一案件对未来的腐败犯罪司法审判将发挥其积极的指导意义。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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