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云江等21人涉黑案一审宣判一人死刑二人死缓
2019-05-14 10:00:58
     中国法院网讯  5月10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弥勒马云江等21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云江于2008年开始,在弥勒地区通过发放高利贷牟利;其子被告人马跃强于2013年从红河州滇南武校毕业后,跟随被告人马云江从事其家庭高利贷相关业务。期间,被告人马云江、马跃强通过任用亲友、同乡或同学等方式,组织了以被告人杨应春、马学东、钟杰、马锦朝、赵精兵为骨干的收账队伍,多次指使、授意或安排上述人员采用语言威胁、锁借款人经营场所大门、强行居住借款人住所及随意殴打借款人等暴力、胁迫等方法索要债务,并由被告人马云江、马跃强支付报酬。

  自2008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马云江、马跃强以约定月利息率5%至6%不等的利率,放出高利贷借款总计人民币6100余万元,返本付息收款人民币计7900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800余万元。同时,被告人马云江、马跃强为扩大影响,还以同乡联谊、请吃喝及给予物质利益等方式,笼络被告人马超祥、马恒、谢海等人为其做事,并逐步发展形成组织架构明显、人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

  2016年至2017年间,为实现其组织利益,被告人马云江、马跃强指使被告人马超祥、马锦朝、马恒、钟杰、杨应春、赵精兵等人,在追讨高利贷债务过程中组织人员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为扩大组织势力,稳固其影响力而逞强斗狠,通过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弥勒地区的经济、社会及生活秩序。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云江、马跃强、马超祥、马锦朝、钟杰、马恒、杨应春、马学东、赵精兵、谢海、杨翔、马九、李建荣、马学申、彭圆圆、龙家强、吴嘉顺、李高有、张志平无视国家法律,在以高利贷敛财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逞强斗狠,为非作恶,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马云江、马跃强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马超祥、马锦朝、马恒、钟杰、杨应春、谢海、马学东、赵精兵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杨翔、马九、李建荣、马学申、彭圆圆、龙家强、吴嘉顺、李高有、张志平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经红河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妨害作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跃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妨害作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云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超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翔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彭圆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按各自所实施犯罪,依法判处二十年至七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罚金。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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