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案件办理 细化落实措施
重庆四中院为环境公益诉讼“加码”
2019-05-20 09:57: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伟
  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并下发辖区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

  《会议纪要》围绕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总要求,立足于服务渝东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局,从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规范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汇聚环境资源保护合力三个方面,归纳提炼环境公益诉讼工作10条可行性的经验做法,为重庆推进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建设提供坚强司法服务和保障。

  《会议纪要》要求,人民法院对有关机关、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是否支持起诉。法检两院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审判资源配置,着力打造环境公益诉讼精品案例,并通过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构建环境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制度,由法检两院轮流于每年5月前定期召集联系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明确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以及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辖区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会议纪要》明确,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基本任务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每年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不少于4件。法检两院加强对辖区基层院的业务指导,对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环境资源案件,加大起诉和审判力度,切实发挥司法作用保护生态环境;法检两院定期举办研讨会,共同开展课题研究,研判解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不断提升理论水平;法检两院每年通过巡回审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旁听等形式,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宣传力度;法检两院在办案中注重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功能,积极推行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引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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