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案
2020-01-13 09:02: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瓦莱奥公司系“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专利权人。其发现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和陈少强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雨刮器产品落入其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故诉至上海知产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还提出了临时禁令申请。上海知产法院认定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其停止侵权,亦因此未对临时禁令申请作出处理。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不服上述部分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后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的上诉请求。对于瓦莱奥公司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不予支持。

龙卫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卫球:

  根据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1月1日在北京揭牌成立,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是中国最高审判机关设立的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全国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将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统一由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审理。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敲响“第一槌”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卢卡斯公司和富可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该案首次确认了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案件可直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探讨了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制度和临时禁令制度的关系,首次明确了两种制度并存时的适用条件和规则,是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重大创新和历史性突破,无疑进一步提升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和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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