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中小微企业渡难关  江苏法院在行动

2020-02-07 16:12:47 | 来源:综合自江苏高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助力中小微企业渡难关法院在行动!

  疫情严峻,中小微企业经营遭受冲击。

  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指出,要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

  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战疫”期间,多地人民法院出台司法保障意见,从便捷高效化解纠纷、审慎适用强制措施、优化服务保障等方面,帮助中小微企业渡难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做好当前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结合当前疫情发展形势与破产审判工作特点,把握破产案件的关键节点与重要事项,从破产审判审判的全过程,在听证审查、企业接管、清产核资、债权人会议召开等九个方面进行具体明确,被称为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九条新规。

  1.听证审查。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相关破产类申请案件可以视情况采取书面审查、听证等方式进行审查。如确有必要采取听证方式审查的,可以通过互联网法庭、远程视讯系统在线开展。因疫情防控延期听证的,应当及时按程序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并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做好释明工作。

  2.企业接管。疫情防控期间,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可以视情况安排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的时间,如确有必要可暂停接管,同时应当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释明财产、资料妥善保管等相关义务及法律责任。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管理人各项工作,不得损害债权人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3.清产核资。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可以通过邮寄、网络等方式递交证据材料。债权申报等程序期限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法定最长期限。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名下房产、车辆、存款等资产状况及涉诉涉执行情况等的尽职调查,以及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的调查与审核,尽可能通过网络查询、电子平台等便民途径开展。

  4.债权人会议召开。疫情防控期间确有必要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原则上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5.财产处置。破产财产变现价值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管理人可以暂停处置有关财产,待疫情稳定后再予处置和分配。相关财产属于抗击疫情的医疗保障物资的,管理人在处置财产时应当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确保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6.破产企业复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管理人应当加强监督,债务人应当严格执行党委政府有关复工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人员流动情况报告制度,保持环境卫生与安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7.已接管企业的疫情防控。管理人已经接管企业的,应当严格落实党委政府的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方案,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并在工作报告中定期向法院汇报疫情防控情况。

  8.法院指导监督。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应当进一步强化履职,严格遵守工作报告制度,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定期向法院书面报告履职情况,遇有涉及疫情等重大突发事项,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情况。

  9.强制清算类案件的参照执行。强制清算类案件的各项工作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便捷高效化解纠纷

  1.前移纠纷化解关口。密切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产销售企业、餐饮旅游等服务行业、房屋租赁市场等领域可能产生的纠纷,主动评估法律风险、前移服务关口,及时配合、指导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商(协)会、基层调解组织等做好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工作,减少形成诉讼案件。

  2.开通绿色服务通道。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涉企诉讼案件,开通快速受理、快速审理、快速执行的“绿色服务通道”,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司法效率,切实避免增加企业诉累。

  3.用好用足司法救助。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加大诉讼费用缓交、减交的支持力度。企业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交保证金困难的,在充分考量担保的必要性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担保数额,采取保全保险担保、不动产担保等灵活的担保方式。

  二、审慎适用强制措施

  4.慎重采取保全措施。审慎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原则上不冻结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对企业生产设备、成品半成品等一般采取“活封”方式,允许企业使用、销售,对销售所得予以保全;对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查封、冻结、扣押、划拨。

  5.灵活适用执行措施。对因疫情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被执行企业,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解,视情暂缓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暂缓冻结、扣划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暂缓处置企业土地、厂房、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财产,严格控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适当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用于恢复生产经营。

  6.稳妥受理破产申请。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应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依法不予受理。对具备重整、和解条件的企业,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整、和解。

  7.适时变更强制措施。对进入破产程序的生产、销售、运输疫情防控专用物资或者疫情防控期间的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可视情依法作出紧急许可恢复生产等决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因疫情影响重整程序推进的,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和重整期间可适当延长。为恢复生产经营,被执行企业申请临时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恢复信用等申请的,在组织双方充分协商、综合评估利益风险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其申请,为其恢复生产获得信贷创造条件。

  三、强化司法导向作用

  8.依法支持政府实施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在办理涉及政策适用的房屋租赁、劳动争议、金融借款等民事案件及相关行政案件时,加强与工信、国资、人社、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沟通,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按照政策精神达成和解,不能和解的,参照政策精神妥善裁判,让符合条件的涉诉企业在房租、税收、用工、社保、贷款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9.妥善审理借款纠纷案件。加大对金融借款纠纷的调解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促使双方通过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融资成本。

  10.依法认定因疫情产生的合同履行责任。就疫情对买卖、租赁、承揽、建设施工、运输、餐饮、旅游等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开展司法研判,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量疫情影响合同义务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依法对不可抗力作出认定,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11.切实维护企业的用工稳定。在劳动争议案件办理中加大对有关法律、政策的宣讲力度,依法合理认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报酬待遇,审慎处理劳动者因欠薪、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引发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通过调整薪酬、转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企业用工。

  12.依法保障时效利益和期间利益。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被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致使企业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举证、上诉、申请执行等民事诉讼期限确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被耽误的,依法适用期间顺延的规定。

  四、优化服务保障机制

  13.实行专业化审判。建立涉疫情纠纷专门审判团队,采取扎口管理、集中研判措施,在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统一全市法院裁判尺度,提高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

  14.推行线上办案。依托12368诉讼服务热线、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等线上平台,畅通网上立案、网上查询渠道,加大远程庭审、智慧执行运用力度,确保涉企诉讼事项实现网上办、立即办。

  15.及时回应企业诉求。梳理排查在办涉企案件中企业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情况,加强与企业及工商联、商(协)会的沟通,实时掌握企业涉法诉求,快速交办督办,及时办结反馈。在综合性企业服务平台、官方网站、微信等媒体平台,及时发布和解读相关司法政策,有效应对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的,遵照执行。

 

 
责任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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