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北京海关口岸门诊部)诉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020-05-08 21:42:21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海淀区环境局)至海关总署(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北京海关口岸门诊部)(以下简称国旅卫生保健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安装的水污染处理设施处于断电状态,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市政管道。次日,海淀区环境局对国旅卫生保健中心的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国旅卫生保健中心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淀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处罚决定。国旅卫生保健中心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国旅卫生保健中心的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市政管道,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海淀区环境局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听证等相关程序,对国旅卫生保健中心进行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海淀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国旅卫生保健中心的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市政管道引发的行政处罚案件。医疗废水具有特殊排放标准,其监管涉及《水污染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本案中,国旅卫生保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采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将医疗污水直接排放至市政管道,给民生安全造成恶劣影响。人民法院在法律法规竞合时,支持行政机关适用处罚较重的《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符合法律适用原则,彰显了司法规范医疗废物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力度。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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