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义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案
2020-05-18 14:19:20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马某为适龄入学儿童,其监护人马某哈、马某格牙无正当理由,未将马某按时送入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扎巴镇人民政府认定,马某哈、马某格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于2018年9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马某哈、马某格牙处以罚款,并责令将马某送入学校就读。被执行人马某哈、马某格牙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且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扎巴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定作出后,经法院多次执行,两名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对被执行人马某哈依法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书。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马某哈、马某格牙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马某现已入学就读。

  三、典型意义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属特困区,当地农民有的不重视教育,不让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现象较为普遍,严重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严重背离法定监护职责。近年来,化隆回族自治县针对这一情况,采取了多项举措开展“控辍保学”集中行动。一年多来,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几十起控辍保学的行政非诉案件,本案就是其中一起。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采取了巡回就地开庭的方式,以案释法,对旁听群众深入细致讲解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让群众明白了作为监护人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是一种违法行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院通过此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有力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使100多名留守儿童重返校园,受教育权得到法律保障。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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