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摘杨梅坠亡再审案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
2021-01-09 10:09:2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广州花都区某村村民吴某私自攀爬该村村委会种植的杨梅树采摘杨梅,不慎跌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近亲属将村委会诉至法院。一审、二审认为吴某与村委会均有过错,判令村委会赔偿4.5万余元。2020年1月,广州中院再审认为,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跌落坠亡,行为有违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村委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吴某近亲属诉请。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杨立新点评:

  无论是一般侵权案件,还是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侵权案件,确定侵权责任都须贯彻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可是,在民法典的精神深入人心的情况下,却产生了另一种说法,就是有损害就有赔偿。这是错误的认识。无论是原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都鲜明地规定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地位,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违法行为造成损害,行为人无过错也须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贯彻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就是公平、正义、自由等的基本精神。只有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才能够保障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实现公平、正义的民法典价值观。吴某是成年人,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其行为的后果应当自负其责,与他人无关。村委会对其上树采摘杨梅失足跌落致伤,毫无过错可言,凭什么要村委会为他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呢?本案一审和二审判决没有遵循过错责任原则造成错判,再审予以改判,伸张了正义。案件虽小,体现的却是过错责任原则保障正义、公平、自由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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