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证据审查能力 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2021-03-24 08:47: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雨田 周明
 

  提升法官审查证据能力,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事关审判的质量和效果,是新时期人民法院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与公正期待的必然要求。

  证据是诉讼的脊梁,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审查证据的能力是法官裁判纠纷的“基本功”、破解难案的“金刚钻”。一个关键证据的认定偏差可能会导致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证据审查与公平正义紧密相关。提升法官审查证据能力,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事关审判的质量和效果,是新时期人民法院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与公正期待的必然要求。

  提升法官审查证据能力,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要以规范证据规则适用作为基础条件。近年来,伴随着三大诉讼法的多次修改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国内证据规则体系逐步完善,证据制度已经基本确立,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的司法理念获得普遍认同。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法官依据相关证据规则作出事实认定和公正裁判,因而是法治社会的裁判原则,也是当代司法文明的集中体现。规范证据规则的适用要求法官合理分配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并且最终认定的事实要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从逻辑层次上来看,规范证据规则适用有三个递进关系:首先,裁判的形成必须以证据为依据,因此,在事实前提和判决结论之间一定要有确证关系。其次,裁判所依据的证据是具有相关性和可采性的证据。最后,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相应要求,只有经过质证程序而被法官采纳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提升法官审查证据能力,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要以加强裁判文书证据说理作为主要途径。裁判文书是对审判过程和案件结果的客观记载,证据的审查与认定是裁判文书的重要内容。证据经过举证—质证—认证的法定程序后,通过逻辑推理、综合认证形成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过程应当具有可验证性。当前裁判文书依然存在重证据认定结果而轻证据采信过程,未能全面、客观地反映证据裁判过程。法官必须将证据认定的过程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公开,尤其对于双方存在较大分歧的证据更加需要详细阐明是否采信的理由,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判。强化裁判文书证据说理可以有效制约司法的恣意和专断,有助于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同时,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给诉讼当事人提供了对案件结果的合理预期,不因法官司法经验的个体差异而导致案件事实认定的不同。

  提升法官审查证据能力,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要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价值取向。人民群众是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贯穿到人民法院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仅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价值追求,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更是忠诚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由于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审判实践中仍有不少当事人缺乏必要的诉讼知识,举证能力不足,这在民事审判领域涉民生案件中尤为突出。人民法院不能让举证能力不足成为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拦路虎,在证据审查过程中要依法进行释明与引导,在必要的时候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公正地得以实现。

  提升法官审查证据能力,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辩证法作为方法指导。一是要坚持普遍联系的观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结合,主观证据与客观证据相对比,避免孤立地进行证据审查与认定。例如,2019年“两高两部”出台司法解释将非法放贷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进行惩治,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相关民间借贷案件中,不能单纯仅审查借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还应当通过关联案件的检索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放贷行为,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判。二是要坚持全面系统的观点,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证据审查中不能因为细枝末节而影响了对事物性质的整体判断。三是要坚持运动发展的观点,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需要一个过程并且有其历史局限性,因而要正确处理好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关系,在证据规则的指引下力求让法律真实尽可能地接近客观真实。法院案件审理的证明标准采取法律真实模式,并不苛求一定达到客观真实,刑事诉讼中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就是哲学运动发展观点的体现。

  提升法官审查证据能力,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要以疑难复杂案件审理作为综合检验。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尤其考验法官运用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这类案件的证据审查与认定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重点与难点。首先,这类案件的证据不仅数量较多,而且部分证据还可能存在瑕疵,证据与证据之间还会不同程度存在矛盾。其次,在某些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中,因为被告人的翻供、证人的翻证,打破了原有证据体系的组合状态,使案件陷入了“认之无据、否之无理”的尴尬境地。最后,这类案件往往直接证据匮乏,主要依据间接证据定案。由于各种原因没能收集到直接证据,这类案件主要依靠被告人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从犯罪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等间接证据定案。上述证据情况在疑难复杂案件审理中属于常见情形,如何运用证据规则在一大堆证据中间抽丝剥茧、去伪存真地认定案件事实,从而准确适用法律,这都考验着法官的证据审查能力。

  提升法官审查证据能力,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要以案件经受监督评查作为重要维度。从以往的冤假错案和枉法裁判案件的经验教训来看,其中绝大多数案件脱离了证据裁判原则,在证据规则的适用方面出现了偏差,最终影响了裁判的公正性。在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之下,“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得到基本落实,为了确保在新的审判权运行模式下“放权不放任”“用权不任性”,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将成为审判监督与案件评查的重点对象,是评判案件质量的重要维度。证据规则的规范适用将贯穿于案件的审判、监督与评查,确保“一把尺子量到底”,切实检验办案质量。

  为了更好地应对审判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法官需要不断加强学习,提升证据审查能力,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有效提高裁判质量和效果,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法官要严格规范适用证据规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从而为公正裁判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法官在证据审查中要用人民群众听得懂的语言释法说理,不能因为司法的专业化而让裁判走向曲高和寡,要努力让当事人胜败皆服。法官要通过严谨、规范的证据审查切实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转化为生动的司法实践,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