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审判应做好“庭外功夫”
2021-04-17 10:00: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向阳
 

  加强新时代少年司法工作,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新时代少年儿童事业发展的重大任务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家治理、有效回应社会关切的必然要求。

  少年司法不仅仅是一个国家文明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尺,也是维护社会治安、控制犯罪的基础性制度。基于我国当前少年司法体制机制的实际,立足少年司法的特殊性在于未成年人是非理性人的特点,以及少年司法秉承的“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少年法庭在司法阵地已搭建起的基础上,更应做好“庭外功夫”。

  一是要牢固树立教育刑理念,立足特别预防。长期以来,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规定能替代惩罚性措施而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的保护性处分措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与成年人基本一致。所谓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只是在比照成年人处罚的基础上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教育、感化、挽救的理念没有充分落到实处。同时,基于报应刑观念而设置的惩罚性法律后果无法适用于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势必造成犯罪预防的真空地带。目前,教育刑理念在司法实践中也未被普遍理解,有人甚至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理解为对初次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要进行教育,可予以轻缓处理而不适用刑罚。也有人认为所谓教育,就是司法机关进行说教,使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认识到违法犯罪会受到法律惩罚。这其实是将教育的作用依赖于刑罚的威吓作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报应刑观念。因而,对少年司法来说,牢固树立教育刑理念,立足特别预防是首要之理念选择。

  现代科学研究表明,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生理和心理仍处于发育状态,这种不成熟状态会影响他们的认识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使他们的行为与成年人相比更容易受外界因素影响。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其合法权益,就要对其在不良环境中形成的性格、习惯、行为等进行矫正和治疗。相对于成年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后更需要的是教育而不是惩罚。正如德国学者阿尔布莱希特所言:尽管少年也应对犯罪负责,但最为根本的还是对其教育和使其康复,对少年的处理不是建立在其罪行或者罪行的严重程度之上,而是建立在少年犯罪者及其需要之上。教育刑理念强调特别预防,即通过教育使犯罪人得到改造而复归社会,其刑罚的目的不是对已然之罪的报应,而是对未然之罪的防范,是使犯罪人将来不再犯罪。少年司法的直接目的是治疗康复而不是惩罚,将罪错少年当作病人对待而不是罪犯对待,这应是少年司法的核心理念。

  二是要对接社会力量,力促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少年司法具有高度社会化的特质,更加依赖司法之外的社会资源。少年司法的最大特点正是保护主义理念之下的“去司法化”,即淡化司法色彩,设计各式各样的转处程序,拓展利用司法之外的资源来替代原本司法体制内的职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和团体的协调合作,健全完善‘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调动社会力量,推动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未成年罪犯安置帮教、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等措施有效落实。”为实现这一目标,人民法院要在党的领导下,在加强少年司法机构自身建设的同时,打破原有的司法机关闭门办案的模式,不断加强横向和纵向联系,建立少年司法机关之间、少年司法机关与社会有关组织和人员的紧密联系,形成理念趋同、资源整合、衔接紧密、不断创新的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笔者认为,可以明确政府的主导责任和家庭、学校、社会的协同责任,授予政府专门机构必要的协调和监督职权,整合调配政府资源、人民团体等资源和社会组织等资源,搭建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鼓励探索制度化、多元化的资金支持途径,主要是探索吸纳社会公益慈善资金的途径、探索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项目形式获得经费的途径、推动政府购买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的制度化。

  三是要提炼实践成果,探寻完善制度的支撑性理论。一项制度的产生不仅仅是社会现实的需要,更应有理论上的基点。同样,一项制度的完善也需要通过对诸多社会实践的总结、分析、升华,以及探寻更加先进理论的支持。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亦如此。横向对比来看,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起步较晚,专门的少年法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出现。1987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被认为是我国第一个青少年保护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少年法。截至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我国当前的少年司法审判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制度,所涉及的案件范围和类型该意见也作出了相关规定。由于三大审判理念、运行程序均有不同,与传统的各类案件审判也存在巨大差异,在实践中难免会出现诸多问题。同时,随着实践的逐步深入,也必然会产生许多行之有效的实践成果。因此需要不断加强调查研究,升华经验做法,提炼司法实践成果,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寻少年司法的先进理论,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少年司法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事业。加强新时代少年司法工作,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新时代少年儿童事业发展的重大任务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家治理、有效回应社会关切的必然要求。唯有科学谋划,健全机制,方能有效推进。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