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莒南红色司法为革命大局服务”
2021-05-24 09:11:0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图为临参会、战工会成立初期制定的政策法规

  图为1942年宋怀印贪污案卷宗

图为山东省司法厅审理科案件登记簿

  1945年,山东省莒南县诞生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个省级政权组织,莒南因此被誉为“山东的小延安”,其革命司法史也可看作是山东红色司法的缩影。

  1938年至1941年,由于是革命战争年代,当时莒南县地方审判机构无法固定、长期开展工作,基本是面临案件时组建临时法庭,进行公开审判。临时法庭成员多数为县党、政、军领导,也有少数为革命群众。1941年3月,莒南县抗日民主政府设立司法承审处。1942年8月,莒南县政府设司法科,司法科属于县政府一个科室,县长虽一般不直接参与审理案件,但所有的诉讼案卷均由县长、司法科科长共同签名。山东抗日民主政权的审级制度基本上是三级二审制,对莒南县司法科审理的案件不服,可上诉至滨海专署(滨海行署)司法处。抗战胜利后基本沿用此制。

  当时,莒南县地方审判机构主要受理刑事案件以及土地纠纷、婚姻纠纷等民事案件,并以刑事案件为主。自1945年以后,每年受理的刑事案件都超过200件。当时的案件有许多时代特征,比如妨害抗战罪、妨害自卫战争、盗匪、恶霸罪等;强奸、盗窃、伤害、杀人等一般刑事犯罪也占了相当大的比例,由于贪污罪的主体和客体基本不限定,贪污案件也是当时一类主要刑事案件;另外,由于社会环境所致,现在不认为是犯罪的一些行为当时也进行了严厉的刑事处罚,如“翻把倒货”和“通奸行为”等。由于当时对许多商业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民事方面案例比较少,主要是土地交易行为,婚姻家庭案件主要是离婚和婚约财产案件。

  革命战争年代,莒南县的司法实践有几个特点:

  一是组织机构比较健全,法官选拔制度严格。1942年司法科设立时,只有3名工作人员,到1946年,工作人员就增至15名,审判人员有7名,设立了送达室、审判室、执行室和内务室。1948年,史汉卿任司法科科长后,设立了内务室、立案室、民事审判室、刑事审判室、执行室,工作人员有19名,审判人员有9名。当时实行普选条件下的参议会制度,即全区分成17分区,按人口比例选出参议员,由参议员选举出党政官员(包括审判人员),制定了专门的选拔条件。1945年司法科的选拔条件是:男,已习法科且革命坚决者皆可。1946年条件更为严格:法科毕业且革命工作三年余。这次选拔共46人报名,选出了史汉卿、于立效等5名优秀法律人才。到1948年,绝大多数审判人员均为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法学毕业生。

  二是程序性强,操作规范,部分案件的审理体现了先进的司法理念。在1944年大汉奸、大土匪朱信斋被依法判处死刑案中,我们至少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一是公开审判,二是合议庭方式,三是依法惩处。1946年,在审理原国民党莒县县长、国民党山东省三方面军四十六师师长、汉奸许树声案时,战事紧张,部分军政人员要求从简、从快、秘密处决,但时任县参议长的曹明楼表示:许犯罪恶颇多,影响甚巨,应依程序公审之。后被提交5人临时法庭,依法处刑。可见当时已有依程序公开审判的司法理念。

  三是司法行为为革命大局服务。革命战争年代,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手段是严厉打击土匪、恶霸地主。恶霸罪是重罪,基本都处以极刑。1944年1月24日,滨海军区六团活捉汉奸朱信斋,举行了公审大会,5人临时法庭按照《革命时期社会秩序整治方法》等相关规定将朱信斋等12名罪犯判处死刑,就地枪决。

  四是私法以调解为主。对于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纠纷,结合减租减息运动,主要是协商和强制调解为主。对于革命军民之间的权利解纷,主要是“马锡五审判方式”。1945年,莒南县委指出“要方便诉讼,提倡马锡五的审判方式,更好地教育群众”。最典型的案件就是山东省新华书店合并滨海书局案。两家书店合并时产生了一些分歧,遂由党、政、军组成的9人临时法庭按县委要求,以“马锡五审判方式”妥善调解结案,滨海书局正式并入山东省新华书店。(吴清林/口述,杨梦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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