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前,他主审的大案判决书全文在报纸公布
2021-05-26 09:01:31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于淏淳
 

  “嘉善人民法院不慎重地研究分析双方之情形,与调查了解纠纷之原因,就勉强双方签立协议保证书……”

  这是1951年2月16日,《浙江日报》刊登一篇标题《处理离婚案件不负责任》的报道。面对这篇批评文章,时任浙江省人民法院院长吴山民当即决定调卷再审。经审理后查明,原审法院处理确有不当,进行依法改判。

  这便是浙江省第一个再审纠错案件。

吴山民像。

  吴山民(1902—1977),原名琅椿,字念萱。曾任浙江省人民法院(1955年起更名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首任院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省参事室主任、省文管会副主任。浙江省民革第一至四届副主委,第四届民革中央委员。浙江省政协第三届副主席,第四届全国政协委员。

  “决不愿在倭虏蹂躏之下,希存侥幸的苟活”

  吴山民出身书香门第,自幼饱读诗书。1919年,18岁的他在金华七中毕业后就读浙江法政专门学校政治经济系,后又赴北平法政大学深造两年,并在北京大学选课旁听。他学习刻苦、力求吸取各方面知识,渴望找到救国救民、改造社会的良方。

  1938年10月,吴山民担任义乌县长。

  他任职期间,在中共地下党组织支持与配合下,在当地进行改革,实施新政,领导义乌成为抗日救亡运动的浙江模范县。他成为义乌人民心目中的一面抗日旗帜,被称为“红色县长”。

  1942年5月,日寇铁蹄压境,义乌沦陷。在这严峻的时刻,吴山民坚定信念,积极支持党组织开展的武装斗争,协助创建抗日武装第八大队,并出任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联防处主任。

  他在《告全县民众》书中表示“决不愿在倭虏蹂躏之下,希存侥幸的苟活”,号召义乌人民发挥不甘屈辱的抗日精神,坚决肃清汉奸,为争取生存而负起护卫的责任。

  “拿出去的东西就是法律依据,

  不能掉以轻心!”

  抗日战争结束后,吴山民随军北上到达山东老解放区。1946年5月,吴山民被批准加入中共成为正式党员,并先后在山东省政府、实业厅等任职,1948年9月任济南市特别法院院长。

  1950年2月,因吴山民对浙江情况熟识,被调回任浙江省政府委员,筹建成立浙江省人民法院,并任院长。

  初创时期,法院干部不多,业务生疏。因此,吴山民一个人要做几个人的工作,经常忙到深更半夜,十分辛苦。上海持志大学法律系毕业的季鸿业当时任调研科长兼审委会秘书,跟着吴山民天天夜以继日,曾对他抱怨:“这样搞下去会干死人,真是辛辛苦苦文牍主义!”吴山民耐心解释:“有什么办法,我们是全省最高司法机关,拿出去的东西就是法律依据,不能掉以轻心!”

  吴山民在杭州。

  浙江法院历史上的两个“第一”

  吴山民作为省法院院长,带头办理大要案,带头加强法纪宣传,将惩办贪污分子和破坏经济建设的不法资产阶级分子作为全省法院的重要任务。

  1952年1月11日,杭州市发生了张长根蓄意杀害工人、破坏“三反”运动的恶性大案。张长根捕获归案后,吴山民亲任审判长审理,并于同月25日召开宣判大会,判处张长根死刑。

  记者查阅到1952年1月26日的浙江日报,刊登在头版的《省人民法院昨举行公判大会》说,宣判大会有1.3万余人参加,全省并有30多万人收听大会实况广播。这次大会生动地诠释了党的政策,有力地推动了全省“三反”“五反”运动的深入开展。

  该报二版则全文刊登了关于张长根、徐正友、陈天贵等被告人的刑事判决书。

  这也是浙江人民法院历史上第一次文书公开。

浙江日报/1952-01-26/第1版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前,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工作长期处于粗放状态。

  记者查到,1951年2月16日的《浙江日报》在四版刊登了一篇批评文章《嘉兴、嘉善两县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不负责任》,反映嘉兴县法院和嘉善县法院在审理夏六宝离婚纠纷一案中的种种不到之处。

  吴山民看到后,当天就批准调卷审查,并派员前往提审,经就地审理后查明:

  1949年,夏六宝被做媒图利的金树三哄骗,由父母做主以六石米的买卖婚姻,嫁给嘉善县吴金林为妻。吴金林嗜赌成性,不事生产,对夏六宝更是非打即骂。夏受够丈夫打骂之痛苦,向乡里提出离婚。乡里不管,夏六宝只好离家出走。吴金林向嘉兴县法院提出控诉,向其妻兄追人。但先后开了两次庭,依旧没有得到解决。嘉兴县法院即移交给嘉善县法院处理,嘉善县法院就勉强双方签立协议保证书,责成夏六宝仍回夫家。夏六宝回家后,吴金林恶性难改,仍以打骂相待。夏六宝只好告诉当地农会和妇女会,乡政府介绍二人去法院。吴金林不去,法院亦不为之追理。夏六宝避而外出,吴金林又反复到嘉兴县法院申诉。

  吴山民派员调查后认为,原审法院处理不当,遂提审本案,并以双方婚姻系旧法婚姻,吴金林一贯表现不好为由,判决准予离婚。

  这是浙江省法院第一例再审纠错案件。

吴山民像。

  1977年3月25日,吴山民于杭州病逝,时年76岁,夫人苏亦舞将他的骨灰送到家乡进行安葬。

  参考文献:

  《言平又险巇——记浙江省人民法院首任院长吴山民》,孟焕良,2019-05-31

  《处理离婚案件不负责任》,浙江日报四版,史子禄(通讯员),1952-01-26

  《省人民法院昨举行宣判大会》,浙江日报一版,1952-01-26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