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实证研究的精致之作
——读《超越法律现实主义——转型中国刑事司法的程序逻辑》有感
2021-07-02 09:08: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青航
 

  (一)

  中国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是近年来学界十分关注的问题。就当下的诉讼法学研究而言,较为常见的两种研究方法是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

  规范研究注重对诉讼法的法律条文、运行规律、原则架构和制度设计的原理解读和理论架构。毋庸置疑,历经二十余年的发展,诉讼法学的规范研究已经取得了相当显著的成果。学者们通过对域外诉讼法典和相关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并尝试立足于我国国情,对诉讼的各项原则、规则和程序等从理论层面上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为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然而,诉讼法学的规范研究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即其多属于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的法学研究。陈瑞华教授曾批评道,这种研究方法的大前提往往是西方主流的法学理论,而且在制度研究中也浸透着西方的法学理论,并注重对西方理论的逻辑演绎和展开,却忽略了对中国问题的独立思考,不考虑中国问题的独特性。这种带有太多价值、偏好、太强意识形态特征的规范研究缺乏基本的理论问题意识,缺乏对中国问题的关注与关怀,这决定了其难以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也就难以作出独特的、开创性的学术贡献,常成为对西方法学理论的介绍、归纳和总结。

  (二)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实证研究较为关注诉讼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现状、分析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及根源,进而提出完善方案。胡铭教授的著作《超越法律现实主义——转型中国刑事司法的程序逻辑》即是一部娴熟运用实证研究方法的作品。笔者无意于介绍这部作品的具体内容,仅就胡铭教授在书中所主张的实证研究方法发表拙见。

  胡铭教授常年立足于对研究方法论的反思,他指出:“法律现实主义关注现实世界对法律影响的理解,以实证研究作为主要方法,试图更好地运用法律来维持社会秩序。实证研究强调研究者运用学术敏感去发现法律在社会当中存在的问题,以‘问题意识’为研究的起点和主线。在当前中国的法学界,实证研究已经不仅仅满足于对法律边缘问题的关注,而是逐渐深入到部门法的领域当中。”胡铭教授直言不讳地说:“反观经济学的研究,我们作为法学研究者们难免汗颜!”经济学已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研究思路,即从提出理论(假说),到收集数据(证据),再到分析数据,验证或者反驳理论(假说)。这种研究方法上的科学性与经济学在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帝国主义”地位显然有着直接关系。基于此,胡铭教授在该书《刑事诉讼实证研究方法的展开》一章中作出一个重要判断:21世纪中国诉讼法学研究欲取得重大进展,必须借助于包括注释方法、比较方法、实证方法在内的多元方法论系统,而实证研究方法的引入是这种多元研究方法日趋成熟并走向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自20世纪下半叶,社会科学实证化的趋势开始渗入法学。21世纪以来,法学的实证研究也开始在我国日益流行。但相较于规范研究而言,诉讼法学的实证研究仍显薄弱,诸多重要课题的研究尚缺乏司法实践中一手资料的支撑。苏力教授直言:“我们的法学研究和政策研究确实相当落后,落后不在于心不诚,志不明,而在于我们非常缺乏社会科学研究的实证传统,缺乏这种实证研究传统支撑的把我们的真实感受表达出来的学术话语机制和学术氛围。”胡适先生的主张更是鲜明:“不要问孔子怎么说,柏拉图怎么说,康德怎么说,我们须先从事实下手,凡游历调查统计等事都属于此项。”

  回到本书所涉的刑事司法主题,胡铭教授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深入到刑事司法的具体实践中去真实地观察、感知、透视法律制度在现实中的运行状况,再进一步提炼理论上的解释框架。书中关于司法公信力、庭审实质化、刑事司法中的媒体因素、认罪态度对法官判决的影响等专题堪称实证研究的典范。胡铭教授倡导的是“少一些言必称欧美”,多一些用“中国语言”讲世界的故事。侯猛教授也谈道:“把中国的经验呈现出来,在经验研究的基础上,就能够做成‘中国’的社会科学,而不是‘在中国’的西方社会科学。”这是创新性法学研究的必由之路。

  目前有些研究往往将中国视为一个“同质体”,以整个中国为论域展开论述,笼统地对“作为整体的中国或者作为中国的整体”进行发言,这是一个明显的研究缺陷。

  实际上,中国幅员辽阔,事实上构成了一个在统一国家表层下多元现实共存的复杂论域,其异质性在省际甚至在一个省区内部的县市都是非常显著的。有国外研究者也认为,应该将中国研究看作一个尚待完成的由区域研究所构成的学术拼图,这将更有利于准确地理解中国现实。所以,在法学研究领域,研究者要尊重区域差异,在方法上强调或重视由区域构成的论域限制。书中第十章《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辅助人角色定位》即是一篇范例。胡铭教授在该项研究中选择以浙江省为例开展问卷调查,这是经他审慎思考后决定的。主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浙江省的司法鉴定工作开展得较好,在全国属于领先地位,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可参考性;二是浙江省属于我国经济发达地区,是改革开放的前沿,也是研究新型法律问题的极佳场域。由此,该章着眼于浙江省的司法鉴定实践,得出的结论不是普范性的,而是区域性的。这般研究方法,不可谓不细致、严谨、科学。

  读博期间,胡铭教授对我最大的影响正是让我意识到研究方法对于学术研究的重要性,他是我十多年求学经历中第一位明确要求我进行实证研究的师者。

  在跟随胡铭教授读书伊始,我曾拿出一篇磨了三年的论文请他指导。很快,胡铭教授就指出:“切忌拍脑袋想想就写一个‘笔者认为’,这些‘认为’有依据吗?”他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以往文字中高度本本主义、缺乏对现实问题关照的“痼疾”。

  因自己的研究在方法论上难以突破而苦恼时,胡铭教授多次发来一些将实证研究方法运用得特别出色的作品(例如左卫民、易延友等教授的论著)供我学习。在胡铭教授多次指导进行实证研究(包括实地调研、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司法实践观摩、收集统计数据、查阅案卷等)后,我以前写不清楚的文字开始渐渐变顺了。更欣喜地是,胡铭教授指导的多位博士(有些已成为重点高校法学院的博士生导师)已陆续在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了一系列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写出的佳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

  (三)

  最后还要谈到,在若干先行者的努力下,我国的法学实证研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必须认识到,创新性的法学研究应当具备两个基本特征:其一,敏锐地发现中国本土的法治经验,并对这种经验作出深入的总结;其二,在总结中国本土法治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理论,从而对这种经验的普遍适用性作出令人信服的论证。正如胡铭教授在书后记里所写的:“以清晰的问题意识为指引,关注中国的现实问题,不拘泥于对法律进行解释和提出对策,而是从法律在社会实际运行存在的问题中寻找课题进行研究。……立基于中国社会并能够解释中国本土刑事司法问题的理论,才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者应当立足之本,才是具有世界性价值的故事。”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