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诉讼,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大创举
2021-08-09 08:57: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郭冬成
 

  在线诉讼已纳入法治轨道,电子诉讼平台将在全国法院推广应用,人民法院将基本形成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新格局、新形态,有效助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自8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正式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适应互联网时代发展趋势,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司法需求背景下制定出台的司法解释。表明在线诉讼已纳入法治轨道,电子诉讼平台将在全国法院推广应用,人民法院将基本形成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新格局、新形态,有效助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在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部分诉讼环节。核心功能环节是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相互“隔空”视频对话,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用亲临法院即可接受法庭询问谈话、调解、庭前会议、开庭、宣判等诉讼活动。相对于传统的线下庭审模式,虚拟的在线平台也是庭审现场,与线下庭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诉讼主体不仅要遵守法庭纪律,还要遵守诉讼程序规则,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传统的线下庭审,当事人需要按照人民法院的传票到庭参加诉讼,这对于地域辽阔的地区或身处异地的当事人来说,增加诉讼成本,消耗社会资源。而在线诉讼活动,既便利群众,又节省群众诉讼时间、交通等诸多成本,减少社会资源消耗,是司法审判领域“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生动实践。随着交通和信息通信技术发展,全社会人口和信息流量流速增加,加之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在线诉讼被赋予法律地位、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当其时。

  《规则》出台之前,各地在线诉讼探索实践过程中,对于“在线庭审”模式有支持点赞的声音,也有担忧甚至反对的声音。有人认为,在线庭审目前普及的技术条件不成熟,全社会认同率不高,有的群体不适合用或不愿意用。持这种观点的人,对我国互联网司法需求和发展态势以及人民法院近年来对在线诉讼的探索实践还不够掌握情况。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网民已达9.8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0.4%,移动互联网用户总数超过16亿,人均每天上网近4小时。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全国已有3500多家法院接通“中国移动微法院”在线诉讼平台,累计访问量超过12.65亿次;全国法院在线立案1219.7万件,占全部立案数的28.3%;在线调解总次数651.3万次、诉前成功调解案件614.29万件,人民法院与外部组织机构部门诉调对接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在线开庭128.8万次,在线庭审平均用时42.3分钟;电子送达3383.3万次,占送达总次数的37.97%。这些调研统计情况表明,在线诉讼已经具备了较好的社会基础和技术条件,广大人民群众是乐于接受的,是支持的。此前,杭州、北京、广州先后设立了互联网法院,还有其他地方法院探索开发应用“在线诉讼”模式。其中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引领开发应用的“支云”庭审系统,实现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远程在线”开庭,在线体验清晰、流畅,成功应用于南通市两级法院审判实践,疫情期间大量案件实现了“无接触”开庭或调解处理结案。

  当然,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在线庭审难以对当事人察言观色分辨善恶,不利于增强法官心证,难以对书证等证据原件举证质证,无法取得诉讼法层面的质证认证效力。不可否认,这是在线庭审的局限性,不仅如此,作为虚拟的在线平台,受制于信息技术传输和平台界面的局限性,在线庭审相比较于线下庭审有其局限性,庭审发言相对于线下需要更高声音分贝。但是,经验表明,并非所有案件都需要对当事人察言观色,而且当事人在法庭的心理活动和情绪表现十分复杂,察言观色具有主观性、经验性,作为法官心证参考并不可靠;也并非每个诉讼阶段都需要对书证等证据原件举证质证,并非每个案件都对举证质证有较高的要求。《规则》针对书证等证据原件质证问题已经作出了开拓性规定,比如,通过线上输入形成的电子化材料视同当事人提交了证据原件。诉讼各方可以首先就电子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与原件的同一性发表质证意见,这一规定能基本解决部分案件的质证和认证需要,赋予了相应的法律效力。除上述问题外,也有人质疑在线庭审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比如,有的当事人在线场所背景随机,有的在车上,有的在厨房,甚至有的在床上,有的背景中出现无关人员走动交流;有的当事人形象邋遢,穿睡衣出庭等。这些操作层面的问题,影响法庭的庄重威严,需要逐步规范解决,在便民利民的同时不能失去传统线下庭审的仪式感和庄重感,要让在线庭审也体现国民基本素质和基本法律素养。

  对于可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范围,《规则》突破了民事诉讼领域,还可适用于行政诉讼、刑事速裁程序、减刑、假释、民事特别程序和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等。但对这一规定的适用,要避免机械理解,并非属于适用范围的案件就必须全程在线诉讼,或必须采用在线庭审模式,案件适用范围是相对抽象的规定,到底能否采用线上庭审属于操作层面的判断。个案情况纷繁复杂,是否适合在线庭审,不仅要考虑当事人意愿,还应该由承办法官结合个案实际综合考虑判断,将是否“线上”或是否“线上转为线下”庭审的主导权和最终裁量决定权交给承办法官,否则,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就“线上线下”庭审的争议将导致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不能确定,使法官工作陷入被动,还可能引发当事人不必要的投诉。一般来说,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或标的额较小,或证据较少,或对证据举证质证要求不高的案件,以及能够调解结案的案件,在出现当事人路途较远或其他不便线下到庭的情形,都可以采用“线上庭审”模式。对于证据较多、案情复杂,需要二次以上开庭的案件,可以通过在线组织各方进行证据交换或对账,然后以一次线下到庭的方式处理结案,让当事人最多跑一次。

  总之,在线诉讼尤其是在线庭审虽有一定局限性,但其正面价值意义显然大于其局限性,值得在全国法院推广应用,有些局限性可以通过制定规范、平台功能持续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逐步解决。社会各界应用辩证眼光来看待在线诉讼,用包容心态使之逐渐发展完善。在线庭审虽有诸多好处,但并非所有案件都适合,没有必要片面追求在线庭审案件数量,对于哪些案件需要“线上”,哪个诉讼环节需要“线上”,出现哪种情形需要“由线上转为线下”,应该由承办法官根据当事人意愿,并结合个案实际综合考虑判断,当用则用,尽量给当事人提供便利,同时又提升法官办案效率,让在线诉讼对外便利群众诉讼,对内成为提高法官办案质效的好助手。

  在线诉讼在全国推广应用后,电子诉讼平台与既有的审判信息管理系统对接融合,在技术层面可以全省一盘棋甚至全国一盘棋,协同高效,要防止多头建设、重复建设和重建设、轻使用现象,同时,加强培训使用和宣传,让法官感受到方便、省力、高效,让法官由“要求用”变为“愿意用、主动用”。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