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更有力司法保护
2021-08-11 08:34: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何伦波
 

  人民法院应当立足审判职能,从审判环节向司法其他环节辐射,全面发力密织青少年司法保护网,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护。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青少年就是保护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全社会都要关心关爱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茁壮成长创造有利条件。”今年新修订的涉未成年人“两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相关制度措施,使得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再上新台阶。人民法院应当立足审判职能,从审判环节向司法其他环节辐射,全面发力密织青少年司法保护网,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护。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侵害青少年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指出,要“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针对儿童犯下的各种严重罪行决不姑息。”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要立足审判实际,切实提高站位、深化认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侵害青少年犯罪,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审判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规定,依法严惩杀害、性侵、拐卖、虐待等各类侵害青少年的犯罪行为。特别是要依法从严惩治胁迫、教唆、引诱、欺骗等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要依法严惩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女性等严重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

  要坚持“零容忍”立场,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案件,坚决依法判处重刑,充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如,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的严重犯罪,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该重判的仍要坚决依法重判,要通过严谨的审判程序、适当的刑罚适用、充分的裁判说理,回应社会关切、彰显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威严。要从严掌握缓刑、减刑、假释的适用,对性侵、故意伤害、恶意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原则上不适用缓刑和假释,保护广大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二、落实教育挽救感化方针,认真做好青少年刑事审判。

  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融入未成年人审判全过程。但对主观恶性大、手段残忍、屡教不改的青少年犯罪以及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应当依法惩处。要积极落实未成年犯专门矫治教育工作,做好刑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衔接,做到教育、保护、惩戒的有机结合,协调配合。要认真贯彻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严格执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等制度以及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缓刑等量刑规则,确保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要把涉未成年人审判作为司法保护的中心点,把向前延伸教育预防、向后伸展特殊帮教为射线,全方位推进青少年司法保护。要采用“审教结合”方式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既注重审前教育和庭审中的当庭、休庭、书面“三个”法庭教育,也注意庭审后帮扶教育,切实做好审判延伸工作。要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对被告人轻微犯罪或者过失犯罪案件及一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采取圆桌寓教于审、圆桌审判模式,为未成年(被告人)当事人减轻心理压力,打造宽松和谐的审判环境。要严格落实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对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采取封存,为失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要健全完善全程跟踪、回访、救助的工作机制,“三步走”全力推进困境青少年关爱救助工作。对被判处缓刑、适用社区矫正或部分执行完毕的未成年被告人积极开展回访帮教,注重倾听未成年人的心声,适时进行心理疏导,鼓励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积极融入社会、回归社会、造福社会,预防未成年犯再犯罪。

  三、建立健全职能延伸机制,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

  要立足司法实践,加快建成特色审判制度。探索改革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和工作方法,形成社会调查、圆桌审判、开导性审理、合适成年人到场、犯罪记录封存、回访考察帮教、涉少纠纷多元调解、诉讼引导、社会观护、发布从业禁止令等一系列特色审判制度,不断健全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体系和相关纠纷源头预防机制。

  要加强协调联动,共同营造浓厚关爱氛围。进一步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系与配合,联合机关工委、团委、妇联、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教育、劳动保障、基层组织等相关力量,以点线结合的方式,搭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大框架,健全完善“社会一条龙”机制,共同营造全社会保护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让司法关爱的阳光雨露滋润孩子心田,与全社会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要用好司法建议,共同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要结合案件审判,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薄弱环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深挖涉未成年人犯罪背后问题成因,以司法建议或工作建议的方式,有针对性、建设性地向党委和政府建言献策,共同推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涉未成年人公共服务领域治理、政府保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等落实落细落地见效,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共同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作用,强化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

  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提升青少年法治素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人民法院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青少年普法教育,教育引导青少年提高防范意识、树立法律意识、自觉远离违法犯罪,让法治浸润未成年人的心灵。要有效运用司法案例资源,正确引导处于“拔节孕穗期”的青少年感知和认同法治文化,使法治教育入脑入心,成为新时代青少年追求进步、站稳立场、提升品德的不竭精神力量,使广大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要让法治教育入脑入心,要注意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以案释法”法治宣传教育。既要通过“走出去”方式,组织法治副校长、法治讲师团、校外法治辅导员等入乡村、进校园、上讲台活动,用生动的司法案例帮助青少年增强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又要通过“请进来”方式,利用“法院公众开放日”邀请在校中小学生走进法院、走入法庭,组织旁听庭审、“模拟法庭”、参观民法典长廊法治阵地等“体验式”活动让青少年在法治现场接受法治教育洗礼。

  推动法治法教育入脑入心,除了要抓好常规方式法治教育外,更要创新方式开展法治教育。例如,一些法院利用微视频、短视频、微电影等形式进行青少年法治教育,取得良好效果。人民法院要善于通过形式多样的“以案释法”,不断培养青少年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青少年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