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彰显法治力量
2021-10-16 09:02: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姚建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人民法院要强化使命担当,把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落地关”,以公正裁判让信息安全“快车道”持续加速,为人民群众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筑起坚强的司法屏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于2021年8月正式发布,由此我国首部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将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众所周知,在信息产业技术不断发展、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呈现多样化复杂化之际,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明确了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完善了个人在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包括知情权、决定权、查询权、更正权、删除权、可携带权等各项权利,强化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保护义务,加大了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并从源头上减少个人信息滥采滥用,对遏制“黑卡”“黑号”、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构建网络诚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为破解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热点疑点难点等众多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个人信息保护彰显法治本质特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由此条款可以说明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由来已久。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应受保护的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应当承担所收集和存储的个人信息完整以及防止外泄的义务。此外还有许多法律、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保护都分别作出规定,但就个人信息而言,仍然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基于此,制定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一部专门法律呼声越来越高,经过多年的酝酿论证,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千呼万唤始出来”,翻开了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历史新篇章。应当说,个人信息保护法回应了数据时代发展的新需求,凸显了中国特色法治的显著优势。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个人信息权利为目标,围绕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障个人信息权益,改变了以往用户表面“同意”,实质“不得不”的被迫选择境地,框定授权和限权问题,约束企业行为,强化保障自然人的自主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敏感个人信息”的法律概念,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强调只有在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情形下,要兼备严格保护措施,取得个人单独或书面同意,方能获得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明确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部门的权限划分,打造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多方共享共治模式,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注重发挥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等不同主体的协同作用,营造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为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奠定了坚实的、可持续的生态基础。

  个人信息保护回应群众现实诉求。恪守以民为本理念,个人信息保护法响应群众诉求,多角度多维度展现立法为民。如我们经常被迫式自主选择收集信息的方式屡见不鲜,针对现实生活中引发群众质疑的“强制同意”“一揽子授权”等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都一一给出了答案,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个人信息处理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同意,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且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真正实现“我的权利我做主”,充分保障个人对其信息处理知情权和决定权。还有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明确提出“注销权”这一概念,主要针对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数据遗忘”问题,多数用户都会通过网络下载很多APP或申请各项服务,当他们不再使用时仅仅是从手机中进行删除,却遗忘了前期在平台注册过个人信息,这些数据并不会因为删除APP而消失,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平台信息管理作出规定,当用户一旦停止使用某款网络服务,在删除应用的同时,平台也应依法对用户现存信息进行删除,确保用户个人信息不会成为那些“睡眠应用”的非法财产。此外,针对滥用人脸识别技术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

  个人信息保护助推数字经济前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有利于数字经济的发展和行业的创新。当今社会,数字经济发展从萌芽走向繁荣,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但同时也隐藏着海量的用户信息被用来发掘产生价值,信息泄露等问题,安全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木桶上的那一块“短板”。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大数据分析、评估消费者的个人特征用于商业营销,其中部分企业通过掌握消费者的经济状况、消费习惯、对价格的敏感程度等信息,对消费者在交易价格等方面实行歧视性的差别待遇,误导、欺诈消费者,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社会反映突出的“大数据杀熟”,即互联网平台利用大数据和算法对用户进行“画像”分析,对同一平台上的同一款产品或服务,对“熟客”的报价可能要比新用户更高,此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的权利。鉴于此,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反大数据杀熟”正式写入法律,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该规定一方面促使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设定算法模型、制定自动化决策的规则,不得对消费者实行歧视性的不公平的差别待遇;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时,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此举必将彻底遏制“大数据杀熟”乱象,还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法治建设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而更多色彩的绘制还有待司法和执法的后续接力。个人信息保护任重而道远,作为人民法院要强化使命担当,把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落地关”,以公正裁判让信息安全“快车道”持续加速,为人民群众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筑起坚强的司法屏障。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