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平台“三进”赋能基层社会治理
2021-10-30 08:45: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晓芬
 

  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重大部署,把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贯穿到基层治理全过程,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今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以下简称“三进”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度建设、工作开展、配套保障等,为人民法院开展“三进”工作,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提供了根本遵循。

  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重大部署,落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在开展“三进”工作中,遵循《指导意见》要求,把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贯穿到基层治理全过程,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系统性是“三进”工作的根本原则。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把“坚持系统观念”作为我国“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一项重大原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深刻认识和精准把握。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系统观念为引领,做到全面谋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三进”工作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运用系统观念应对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各种风险挑战、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形式,是人民法院推动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向基层延伸、协同构建基层预防化解纠纷网络的重要载体,是将司法调解职能融入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工作大局、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

  法治化是“三进”工作的根本要求。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社会治理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遵循,用法治思维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三进”工作必须坚持在党委领导下、沿着法治轨道全面铺开。一是建立健全解纷机制,包括完善入驻平台制度、诉非实质化对接制度以及建立案件分流制度、司法联络员制度、分类分级委派案件制度、诉非实质化对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二是明确案件办理流程。要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在登记立案前通过调解平台指派基层解纷人员采取线上或者线下方式,组织当事人开展化解、调解工作。化解、调解不成,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依法及时登记立案。

  基层性是“三进”工作的重要导向。社会治理关键在基层,因为基础在基层、力量在基层,成效最终也体现在基层。《指导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主动融入地方党委政法委建立的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开展“三进”工作的具体要求。“三进”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突出强基导向的表现。一是适用案件发生在基层。“三进”工作化解、调解的纠纷,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辖区内村(社区)、乡镇(街道)且适宜化解、调解的纠纷,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化解、调解的纠纷,其中重点为婚姻家庭、抚养继承、物业纠纷、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涉及民生利益的纠纷。二是明确指派案件的司法机关为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三是明确接收分流对接的单位为基层治理单位。

  人民性是“三进”工作的根本宗旨。司法事业必须站稳人民立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三进”工作的人民性表现在:一要强化联调联动。司法联络员加强预警预防,对于排查出的涉诉矛盾隐患、苗头性问题,可通过调解平台提供给对接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研判分析后,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参与工作,并在调解平台上记录处理结果。二要提升前端化解水平。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要组织辖区基层解纷力量开展业务培训,通过推送典型案例、提供法律咨询、联合调解、实地参与化解、调解等方式提供法律指导,确保基层解纷力量在法治轨道上开展纠纷化解、调解工作。三要以司法保障促调解。一方面,要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诉讼辅导。尊重其选择权是前提,帮助、指导其操作使用调解平台是重点。另一方面,要推动司法确认全覆盖。要畅通人民调解员与人民法院的对接渠道以及调解的司法保障途径,实现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在线申请、快速办理,确保诉前调解合法有效。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