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建筑公司利用特殊账户逃避执行
2021-11-01 09:50:5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勋 陈晓霞
 

  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公司设立的农民工工资账户法院不能冻结,也不能直接扣划存款,主要用来保障农民工基本的生活权利,最大限度地避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建筑公司设立保证金账户则是建筑工程公司向银行融资的工具,银行按照约定承兑建筑工程公司开出去的金融票据,按照法律规定保证金账户法院只能冻结不能扣划。因为监管力度不够,这两类账户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一是会激化社会矛盾影响司法权威。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建筑公司因为工伤赔偿、买卖合同等纠纷成为被告,当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之后,办案法官会发现某些建筑公司银行账户中很多资金无法扣划,资金所在的账户要么是农民工工资账户,要么是保证金账户。一方面是建筑公司银行账户明明有钱,一方面是办案法官的耐心解释,尤其是那些等着工伤赔偿急需治疗的胜诉原告,面对有钱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非常不理解。

  二是是否存在规避执行难以甄别。对于农民工工资账户中的资金收支,办案法官难以甄别,无法判断是否是专款专用,网络查控系统要么直接反馈无法冻结,要么是冻结之后,建筑公司出具银行的书面文件证明被冻结的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对于保证金账户,银行对账户中的资金享有优先权,建筑公司常常通过设置保证金账户,规避或拖延法院的强制执行,从而获得更大金额的现金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如果不能被有效监管,同样能起到同样的效果。银行账户明显有足额的现金,就是无法执行到位。

  三是相关制度原则性强,缺乏可操作性。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提到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个人利用两类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办案法官和胜诉案件当事人缺乏可操作的监督依据,同时也缺乏专业的审计、会计知识,如何确认专款专用十分困难。

  对此建议:一是禁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建筑工程公司参加工程招投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建筑工程公司从客观上来说缺乏现金流,承接新的工程具有烂尾的风险,从主观上来说则是不讲诚信、不守法律,更应该严格禁止其参与工程建设,同时禁止通过交叉持股、关联公司等偷梁换柱的方式违规参与招投标。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系统能实时查询已经立案的强制执行信息,工程招投标系统在技术上引入强制执行信息不存在障碍,笔者在办案实践中就遇到过强制执行信息公开之后导致某建筑公司中标之后又失去资格的案例,执行效果显著。

  二是建立更加专业化的监管技术规范。金融监管部门应该从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等多个专业视角,科学设定建筑工程公司农民工工资账户和保证金账户的数量和额度,对那些存在重大疑问的账户,建立可以由法院依照职权启动的执行审计程序,严格核查这些特殊账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