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2021-11-03 21:46:47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激励法官担当作为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相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您介绍下制定《指导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答:建立完善法官考核机制,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和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举措。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官考核体系,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法官队伍,引导、规范、激励法官依法公正高效履行审判职责,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有关政法队伍建设工作要求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对干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牢牢把握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总要求,努力打造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政法队伍。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机制,就是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有关政法队伍建设工作要求作为考核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转化成具体的考核内容和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评价指标,通过考核贯彻落实到审判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

  二是深化法官员额制改革,推进法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需要。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启动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准确把握改革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多措并举推进以法官员额制改革为主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取得明显成效,法官主体地位进一步突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2020年,中办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要求健全绩效考核制度。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将“建立完善法官业绩评价机制”列为重点改革任务。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机制,是进一步巩固现有改革成果,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法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三是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提升审判工作质效的需要。近年来,各地法院根据司法改革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积极探索开展法官考核工作,积累了不少经验做法。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考核标准和体系,各地认识、做法差异较大,实践中也反映出不少问题:有的地方考核理念不够明确,未能突出法官政治素质和审判工作实绩;有的地方考核指标设置不够合理,未能充分考虑地域、岗位、层级差异;有的地方没有理顺法官业绩考评和公务员考核的关系,造成重复考核、多头考核;有的地方考核结果运用不够深入,与员额退出等机制衔接不够紧密,考核“指挥棒”作用发挥不够明显等等。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机制,就是要进一步理顺法官考核与公务员考核的关系,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充分体现法官职业特点,聚焦法官主责主业,着力解决实践中干与不干、干好干坏、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引导法官多办案、办好案,真正发挥好考核工作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风向标”“指挥棒”作用,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质效。

  二、问:请您介绍一下《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指导意见》包括正文和一个附件,正文分为总则、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标准、考核的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的运用、附则六个部分共40条,附件为《案件权重系数设置指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考核范围及主体。明确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规定了法官考核范围、工作原则,以及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办事机构、工作职责等。二是构建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明确规定法官考核指标应当按照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根据不同法院层级、不同业务条线(岗位)特点,分层分类设置,对院庭长的考核指标单独作出规定,同时赋予各地结合实际对考核指标内容进行细化和针对性调整的权力。三是明确考核的等次和标准。明确法官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同时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法官职业特点,明确法官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分别应具备的条件和情形,并对短期交流、学习培训等特殊情形下办案任务核减的程序予以规范。四是强化考核的组织实施。对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主要程序、相互关系等作出规定,对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信息化建设、严肃考核工作纪律等内容提出要求。五是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规定法官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结果记入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并作为法官等级升降、法官员额退出、绩效奖金分配等的重要依据,以考核促进法官队伍的良性发展。六是加强对权重系数设置的指引。以指引的方式对各地法院设置案件权重系数作出规范,着力实现不同业务条线、不同岗位法官办案工作可量化、可比较。

  三、问:我们知道,对公务员的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各个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对法官也进行“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请问法官考核与公务员考核是什么关系?

  答: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法官考核范围如何确定存在不同认识,特别是对法官考核与公务员考核的关系把握不一,也导致了不少问题:有的法院将法官考核与公务员考核作了区分,反复开展考核,加重了法官的负担;有的法院对法官业绩进行单独考核,其他方面仍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进行考核,但这种做法一方面容易割裂办案业绩与政治素质、能力水平、司法作风等方面的关联,另一方面也可能在业绩考核与法官作为公务员的考核之间形成冲突,容易造成考核结果不一致;有的法院则合二为一,实行一次考核,多个结果运用,但由于《法官法》和《公务员法》对考核指标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导致实践操作存在困难。

  应该看到,业绩考核作为法官考核的组成部分,与整个法官考核具有内在统一性,不能割裂开来;法官作为特定公务员群体,法官考核亦不能突破公务员考核体系,另起炉灶单独开展。《指导意见》牢牢把握这个基础关系,明确法官考核即法官作为公务员的考核,法官年度考核结果即为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从而实现了法官考核与法官作为公务员的考核内在逻辑体系的统一,同时也避免了重复考核、多头考核,有效减轻法官工作负担。在指标体系设置上,法官考核在总体框架上沿用公务员考核“德、能、勤、绩、廉”的指标体系,将《法官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融入其中,既与公务员考核体系保持了一致性,又充分体现了法官职业的考核特点。

  四、问:法官考核要体现法官职业特点,《指导意见》对法官的业绩考核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充分体现司法改革精神,《指导意见》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突出工作实绩的原则,侧重对法官办案业绩进行考核,从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四个维度设置考核指标,并对各项指标考核重点作出指导性规定。一是对办案数量的考核,提出以结案数量为基础,通过设置案件权重系数,实现不同业务条线(岗位)法官办案工作的量化比较。二是对办案质量的考核,以案件发回、改判等情况为基础,充分运用案件质量评查等机制,重点考核法官办案中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释法说理、裁判结果等情况。三是对办案效率的考核,明确以审限内结案率等情况为基础,重点考核案件审理周期以及超过审理期限案件、长期未结案件等情况。四是对办案效果的考核,以案件取得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情况为基础,重点考核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情况。此外,考虑到法官除了承担办案工作外,还承担着调研、宣传、督导等其他工作,为了使考核结果能够全面、准确反映法官工作量和工作成果,《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将法官参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开展各类审判延伸工作,参加课题研究、案例研编等其他工作纳入法官业绩考核范畴。

  五、问:对法官的办案工作量进行量化考核一直是考核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对此,《指导意见》有何措施?

  答:一直以来,由于各地法院案件类型不同,案件复杂程度不一,同一考核体系下法官之间的办案工作量确实难以比较。为此,《指导意见》通过发布《案件权重系数设置指引》的形式,提出构建“固定系数+浮动系数”的办案工作量权重系数体系,按照“科学、简便、可行”的原则,合理测算法官实际办案工作量,最大程度实现不同业务条线、不同岗位法官办案工作的量化比较。其中,固定系数是根据案件普遍性特点设置的办案工作量基础系数,一般包括案件类型、审判程序、审级,以及审判团队配置等。浮动系数是根据案件性质、流程等特殊性因素设置的动态系数,一般考虑系列案件、疑难复杂案件、重大敏感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案件、涉外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以及鉴定、评估、审计、保全、公告、发送司法建议等因素。同时,区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类型,对各类案件特有的浮动系数设置因素作出规定,对合议庭成员审理案件的权重系数比重设置提出要求,为各地法院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案件权重系数提供原则性方向性的指引。

  此外,为了帮助各地法院准确理解适用指引,我们在吸收地方法院经验做法的基础上,选取了部分地方法院审判数据进行测算,以民事案件为例,拟制了《法官考核中案件权重系数设置样式参考表》,为各地法院设置案件权重系数提供样式参考。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地法院情况千差万别,各业务部门、各条线案件的类型不同、难易程度不一,准确量化比较法官实际工作量难度较大,自上而下制定一个全国统一适用的权重系数不符合实际。因此,参考表中所列系数类型、数值等,仅为各地法院制定案件权重系数表时的样式参考,不作为全国法院案件权重系数的统一适用标准。各地法院需要结合自身实际,参考样表格式,通过科学测算审判数据自行制定适用于本院的各类案件权重系数。

  六、问: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我们一直在强调要让院庭长回归一线办案,请问《指导意见》从考核角度出发,对加强院庭长办案有无特殊规定?

  答:健全院庭长办案机制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院庭长作为法官角色回归一线办案既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先决条件。《指导意见》牢牢把握这一原则,对院庭长的考核作出专门规定,推动院庭长既落实办案要求,也履行监管职责。考核指标设置方面,除围绕“德、能、勤、绩、廉”各方面设置指标外,还应当围绕院庭长履行审核批准程序性事项、综合指导审判工作、督促统一裁判标准、全程监管审判质效、排除案外因素干扰等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部门)办案质效总体情况,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成效等情况,设置相应指标,纳入考核范畴。办案任务标准方面,提出要综合考虑本单位(部门)人员规模、案件数量、管理任务等因素,区分不同地区、层级、岗位,科学合理确定办案数量标准和办案类型。办案任务通报方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通报庭长、副庭长办案任务完成情况,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通报辖区下一级人民法院入额院领导的办案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等次评定方面,明确对院庭长的办案任务量进行单独考核,规定无正当理由办案数量未达到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七、问:《指导意见》在保障考核组织实施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过去实践中出现的考评委员会作用虚化、平时考核容易被忽视、考核程序不统一等组织实施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指导意见》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明确考核实施主体,规定法官考评委员会在本院党组领导下,负责开展法官考核工作,并对其组成人员、办事机构、工作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增强法官考评委员会的代表性和公信力。二是规范考核程序,明确平时考核一般按照采集考核数据、组织审核评鉴、反馈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年度考核一般按照总结述职、组织考评、民主测评、了解核实、确定等次、结果公示与反馈等程序进行。三是强化日常考核,强调法官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法官中产生。四是保障法官的复核权利,规定法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规定向法官考评委员会申请复核。法官考评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五是加强信息化建设,要求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技术开展法官考核,探索通过办案(办公)平台自动抓取考核数据,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六是严格考核工作纪律,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八、问:《指导意见》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是如何规定的?

  答:考核本身不是目的,关键在于结果运用。《指导意见》注重在用活用好考核结果上下功夫,把法官考核结果作为法官等级升降、法官员额退出、绩效奖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一是与法官等级晋升紧密联系。法官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其参加法官等级晋升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法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基本称职等次或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当年度不计算为法官等级晋升的任职年限。二是与员额退出机制有机衔接。《指导意见》把握“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工作导向,明确规定法官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应当退出员额。三是与绩效奖金分配直接挂钩。根据现有的员额法官配套待遇政策,《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法官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或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不享受当年度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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