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夯实四项工作 助推残疾人权益保护
2021-11-05 09:28: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滕颖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中,如何更好地保障残疾人合法诉讼权益,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后疫情时代,在残疾人可能遭受更多不利影响的背景下,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坚持贯彻“残疾人优先”的司法理念,夯实四项工作,着力构建扶残型诉讼机制,依法促进对残疾人权利的平等保护。

  一、夯实无障碍基础设施建设

  基层法院要大力推动残疾人无障碍法律环境建设,在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法官接待室、审判庭、基层法庭设置盲道、无障碍通道、无障碍专用洗手间等基础配套设施,保障残疾人无障碍参加诉讼。诉讼服务中心要配备轮椅、盲文打印机、手写板、助视器等助残设施,印制残疾人诉讼指南,设立残疾人立案窗口,切实增强残疾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体验感和适应度。要进一步加强智慧法院建设,通过开发残疾人智能操作系统,为不同类型的残疾人提供更加智能、精准、便捷的诉讼服务。

  二、畅通涉残案件“绿色通道”

  基层法院要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各项诉讼环节对涉残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做到优先立案、优先送达、优先实施司法救助、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在立案环节,要实行预约立案、上门立案、口头立案等措施,努力让残疾当事人“少跑路”甚至“不跑路”。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残疾人,要落实诉讼费减缓免等司法救助制度,畅通残疾人维权之路。在审理阶段,要主动聘请辅助人员为残疾当事人提供手语、盲文等诉讼辅助服务,方便残疾人参加诉讼;针对事实简单、权利义务清楚的纠纷,要积极推进简案快审及诉前调解程序,必要时采取巡回法庭、线上视频庭审等方式开庭审理,切实减轻残疾人诉累。在执行阶段,对申请执行人为残疾人的案件,要穷尽执行措施,增加强制执行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高效保障残疾人胜诉权益;对被执行人为残疾人的案件,在执行后导致其经济困难的,要及时启动执行救助措施,发放执行救助金解决其燃眉之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健全涉残案件审判工作机制

  要依法严厉惩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各种刑事犯罪,特别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组织残疾人乞讨,组织未成年残疾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对刑事案件的残疾被告人要依法充分保障其辩护权,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残疾犯罪嫌疑人,应依法从宽,尽量挽救,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在民事诉讼中,针对被告为智力残疾人的案件,要主动向当地村委、社区了解情况,依法通知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切实保障其在民事审判中的应诉、答辩与举证质证等权利。家事审判专业法庭要建立健全涉残疾当事人家事审判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委派调解、多元调解,借助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司法所、公安交通、劳动保障、街办社区等组织的力量,合力化解纠纷;要完善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救助、回访帮扶、判后司法延伸等配套措施,保障好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四、构建社会协同扶残工作格局

  基层法院要充分延伸司法职能,加强同残联、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残疾人所在单位、社区、村委会等的沟通协作,在司法救助的同时,加强属地救助,共同推动解决残疾当事人的实际困难。要紧紧依靠党委,探索建立残疾人利益监督团、扶残律师保护团、案件回访团等,有针对性地为残疾当事人提供权益监督、法律保护等司法保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扶残司法大格局。要不断强化法律服务力度,与残联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综合运用法院开放日、送法普法、旁听庭审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残疾人及其亲属的普法力度,引导他们尊法、学法、用法,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文化生活,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系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