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新发展阶段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重大意义
2021-11-06 09:22: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何 君
 

  在新发展阶段,人民法院应充分认识做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回应群众的关切,通过践行“当赔则赔、应救尽救”“把好事办好”理念,努力推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在新发展阶段实现新发展。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新发展阶段。在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之际,理性看待和认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不仅可以夯实做好“人权司法保障工作”的思想基础,而且也是“促进人权司法保障事业全面发展”的关键。

  首先,做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以规范的程序、科学的决策维护重大公共利益、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国家赔偿是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的赔偿,做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是实现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承诺,可以有效地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是抚慰民伤,增强获得感。由于公权力的不当行使给人民群众造成了伤害和伤痛,伤者难免会有冤屈或怨言,通过摒弃国家赔偿是“自曝家丑”“自找麻烦”的错误观念,依法及时判令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让人民群众回归到正常生活,可以抚慰民伤,从而增强获得感。二是救济权利,增强幸福感。通过对受害人给予的抚慰和赔偿,可以防止权利无法救济,增进受害人对责任政府和依法治国的信心,从而增强幸福感。三是消解民怨,增强安全感。遭受公权力侵害的人难免产生怨气,官民关系受到一定的影响,通过追偿追责,对超越或滥用职权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国家权力能够合法、正当地行使并受到有效的制约,可以妥善处理好官民双方的利益冲突,有效地平息民怨、消解民怒,从而增强安全感。

  其次,做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法治是政治文明的结晶,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石。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工作,虽不直接赋予群众权利与发展机会,但致力于纠正影响权利和发展的公权力行为,要求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和谐;虽不以改善民生为直接目的,但建立于“国家管理风险不可避免”“公共负担平等”等先进理念之上,要求全社会共同承担权力行为造成的损害,故其属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赔偿是以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为原则,解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使其严格依法行使职权而不必过虑其个人责任风险。同时,又以追偿追责制度为补充,以追偿追责权约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防范其滥用职权。因此,做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可以将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受害人三方关系纳入法治的轨道,保证了公权力的正常运行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有效维系,从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最后,做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是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国家赔偿制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是在国家、管理相对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者之间建立的一种平衡关系。国家赔偿案件虽然不多,但办理好国家赔偿案件,既会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也会给法院增光添彩。第一,做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让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依法承担赔偿义务,有利于彰显人民法院敢于碰硬、执法如山的司法形象。第二,做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对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决定赔偿,有利于树立法院知错就改、严于律己的良好形象。刑事冤案发生无疑会产生负面影响,但办理好冤错赔偿案件,并将善后工作做到位(如让受害人顺利回归社会),就可能使坏事变好事,让更多的人认识到法院勇于负责、敢于担当,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第三,做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对遭受的损失进行填平补齐,化解受害人的“心结”,消除其与国家机关的矛盾,可以避免公权力侵权产生的“蝴蝶效应”,有利于增进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理念的认同。

  周强院长强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司法工作才能符合民情、体现民意、赢得民心,司法事业才会呈现蓬勃生机和无限活力。”在新发展阶段,人民法院应充分认识做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回应群众的关切,通过践行“当赔则赔、应救尽救”“把好事办好”理念,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理解支持人民法院的工作,形成良好的氛围和环境,努力推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在新发展阶段实现新发展。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