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韩德洋
2021-11-25 10:47:0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旗帜鲜明地指出,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人民法院是肩负重大政治责任的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我国现有残疾人8502万人,约占我国人口总数的6.21%,涉及2.6亿家庭人口。今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法律援助法,为规范和促进我国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该法明确规定,对属于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关为其指定辩护人。同时,对于残疾人群体免予核查经济困难情况,可径直以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坚持以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人民法院的奋斗目标,依法保护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不仅是人民法院为民守正义的宪法职责,更是人民法院为党守民心的政治责任。如何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司法保护全面高质量发展,结合贵州法院实际,就其中关键几点谈谈认识。

  一、牢固树立格外关心、加倍爱护残疾人宗旨意识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一定的发展实践都是由一定的发展理念来引领的。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是引领法院各项工作向前发展的根本理念。残疾人是人民群众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司法保护全面高质量发展,首要就是应在涉残疾人审判执行全过程正确对待残疾人、依法“优待”残疾人。

  第一,必须牢固树立平等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公民平等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依法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平等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为标志,残疾人的各项权利是由法律作出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权利。民事、刑事、行政等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各自的领域对残疾人权利的法律保护予以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司法保护工作全面高质量发展,就是要对残疾人作为法律规定的独立的权利主体给予爱护和尊重,就是要充分认识到残疾人同其他权利主体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就是要在具体的审判执行活动中依照法律的规定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保障。

  第二,必须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就是要为人民服务。司法机关是司法权力的行使者,是司法服务的供给者。司法人员必须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司法的温度,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到百姓中去,熟悉百姓语言,了解百姓疾苦,熟知百姓诉求。对于残疾人来说,往往存在诉求表达、启动诉讼、参与诉讼诸多不便的情况,更需要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为残疾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更贴心的司法服务,不断增强残疾人的司法获得感。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司法保护工作全面高质量发展,就是要巩固深化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成果,怀着对残疾人的深厚感情,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提升司法服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就是要正确理解和适用监护制度代理制度,有效弥补其诉讼能力的不足;就是要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为残疾人提供手语翻译、法律援助等必要的服务,踏踏实实把服务意识落实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不断提升残疾人的司法获得感。

  第三,必须牢固树立效率意识。只有及时兑现的正义才是最高的公平正义。公民的权利如果不能及时得到保护,予以有效的救济,受到侵害的权利所附着的利益将无法得以恢复,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将大打折扣。残疾人因肢体、语言、听力、精神长期缺损,其个人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与普通人相比更容易受到侵害。如不能及时阻止侵害行为并对损害的后果给予填补,残疾人所遭受的侵害后果一般更为严重,其身心更容易处于危急的状态。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司法保护工作全面高质量发展,就是要明确对涉残疾当事人的案件,应当及早开庭、及时判决、尽快结案、快速执行,加快审理流程,提高诉讼效率,尽快实现残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要扩大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成果,充分运用小额诉讼程序、二审独任程序等进行审理;就是要按照业务过硬的要求打造涉残疾当事人案件审判专门团队,不断加强与残疾人审判执行息息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前沿法学理论、审务实务技能、庭审心理疏导、现场应急救护等能力的培养。

  二、持续推动无障碍诉讼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诉权是人权的主要内容。诉讼服务就是为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提供相应的服务,就是在司法领域为实现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提供服务。从这个角度来看,诉讼服务便利度的高低可以折射出国家和社会对人权的尊重程度。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司法保护全面高质量发展,首先就是要从线上线下为残疾人参与诉讼提供无障碍的硬件与服务。

  第一,推进无障碍基础设施建设。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指出,“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我们要高度重视”。为残疾当事人提供无障碍场所,是确保残疾人能够顺利进行立案、开庭、送达等诉讼活动的基本条件。坚持打造无障碍法院就是要正确认识到诉讼服务大厅、审判法庭是残疾当事人与人民法院发生联系最多的地方,建好建全无障碍基础设施既是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的必然要求,也是践行司法为民使命的重要举措。近年来,贵州多家法院在改建、新建审判法庭,改造升级诉讼服务中心的过程中,标准化配套建设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盲人通道和无障碍指引标识,部分法院还配备了残疾人专用的座位、休息室、洗手间。此外,贵州法院还综合考虑交通便利等因素优化了人民法庭的布局,并在未设置人民法庭的乡镇、村寨、社区设立法官工作站点,共计建成人民法庭和法官工作站点2126个,平均每个乡镇(街道)约1.5个,有效满足行动不便残疾人的司法需求。

  第二,推进无障碍智慧法院建设。当前,以信息化为核心特征的第三次工业革命已经进入智能化时代,智慧化、数字化成为发展趋势,智慧法院已经成为当今时代人们参与诉讼的重要方式,越来越多的残疾当事人借助应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获得了更高质量、更高效率的司法服务。坚持打造无障碍智慧法院就是要把残疾人及时有效获取司法信息、便利周到参与诉讼流程作为残疾人智慧服务建设应用的出发点,并贯穿智慧法院设计、建设、应用和评价的始终。近年来,贵州法院依托贵州大数据建设成果,实现跨域立案、网上立案、网上调解、网上开庭、电子送达,极大方便了偏远地区残疾人诉讼活动“网上办”。通过设置自助诉讼服务机、诉讼风险自动告知机、材料收转发系统,让残疾当事人来到诉讼服务中心办理诉讼事务“最多跑一趟”,极大方便残疾当事人诉讼活动“当场办”。

  第三,推进无障碍专门服务建设。有形的设备设施只是为残疾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提供了便利的外部环境,无形的信息技术也只是满足了残疾当事人的标准化司法需求,全面贯彻落实无障碍原则仍然需要在多个领域、多种场合为残疾当事人提供无障碍的专门服务。坚持打造无障碍法院服务品牌,就是要在细节上下功夫,聚焦司法本职工作,面向残疾当事人的不同司法需求,依法保障残疾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近年来,贵州大多数法院都在诉讼服务中心开通了残疾人立案绿色通道,明确专门窗口、专人引导,张贴无障碍热线电话,实行上门立案,部分法院探索开展简化涉残纠纷案件立案流程,极大方便了残疾当事人办理相关事务。此外,贵州法院还与省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举办了线上线下同步进行的普法宣传讲座,让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企业家足不出户就可接受高质量普法,助力残疾人企业家以企富民,带动更多的残疾人劳动致富,实现共同富裕。

  三、持续推动残疾人参与诉讼活动体系建设

  任何审判活动都离不开当事人的参与,缺少当事人参与的审判活动,不可能是公正的。因此,程序公平具有独立的法律价值,其存在的意义不仅在于保障实体公正的达成,更在于参与诉讼各方当事人诉权的平等实现。残疾当事人的天然特征为其与其他公民同等行使诉讼权利带来了障碍,保障残疾人平等获得法律保护离不开人民法院依法提供相应“帮助”。

  第一,全面提供法律援助。近年来,贵州法院坚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制定并实施《关于在刑事审判中加强律师辩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显著提升,切实保障了残疾被告人的辩护权。此外,贵州法院还出台《关于律师参与化解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规定(试行)》,对确定交由律师参与化解的涉诉信访案件,由当地律师协会明确承办律师,依法为长期信访的残疾信访人提供专业帮助。

  第二,全面提供诉讼辅助。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出台了《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聘请辅助人员为残疾当事人提供手语、盲文等诉讼辅助服务,方便残疾人参加诉讼活动。近年来,贵州法院严格落实该项规定,除了对听、说不便的残疾当事人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庭审外,还创新使用“小纸条”、字幕等方式利用文字与文化程度较高的残疾当事人进行对话沟通,邀请残疾当事人家属出庭协助增强与残疾当事人交流效果,不断提高残疾人司法保护工作质效。在诉讼过程中,对残疾当事人给予充分的指导,对庭审程序不熟悉的,予以耐心释明,慎用惩罚机制。

  第三,全面提供便民审判。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盼,我有所办。传承司法为民红色法治传统,必须不断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残疾人作为人民群众中的特殊群体,方便残疾人参加诉讼必须采用相对灵活的审判工作机制。近年来,贵州多地法院创新开展“午间法庭”“周末法庭”“夜间云法庭”等新型审判形式,极大便利残疾人进行诉讼活动。今年,省法院还联合省邮政局建设“立案+邮政”服务网点1683个,将智慧立案系统一次性搬进全省各邮政网点,实现网上立案服务村寨社区全覆盖,极大方便残疾当事人案件立案“就近办”。有的法院还借助背包法庭开展巡回审判,最大程度减轻了残疾当事人的诉累。

  四、持续推动有效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诉讼不是目的,合法权益的实现才是真正的目标。残疾人通过平等参与司法活动,依法恢复受到侵害的权利,及时从生活困境中解脱出来,才是残疾人平等获得各项权利保障的题中之义。

  第一,积极开展多元解纷。贵州法院主动担当起平安贵州建设的历史使命,积极推动“万人成讼率”纳入平安贵州建设市州考核体系。与省司法厅、省侨联、省总工会共同起草诉调对接机制文件,努力推动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延伸到更多的领域和环节。今年前三季度,1186家调解组织,2705名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各地法院纷纷建立民商事调解中心,探索形成“联合各方促诉源治理、联办便民促诉前调处、联审息讼促诉讼化解”的“三联三促”工作机制,积极对涉残疾人民事案件开展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多元化解,确保残疾当事人实体权利及时得到救济,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积极开展联合执行。近年来,贵州法院持续采取过硬举措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目标圆满实现,推进建立综合解决执行难新格局,为残疾当事人通过胜诉判决取得的权利转变为实实在在的利益提供扎实的保障。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网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提升执行公信力。今年以来,制定《关于2021年推进全省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30项具体举措》,发出律师调查令案件3247件,发布悬赏公告案件3299件,发动基层综治网格员反馈查人找物线索9735条,在68564件案件中发动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开展联合惩戒,助力构建综合解决残疾人申请执行社会化新格局。有的法院尝试开展执行案件事务集约及繁简分流机制,在新收案件大幅上升情况下首次执结案件平均用时82.6天,同比减少20.46天,助力残疾申请执行人更快实现合法权益。

  第三,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今年以来,贵州法院建立了司法救助资金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动态调整机制,有效解决救助资金“倒挂”问题,最大限度保障残疾当事人司法救助资金及时到位。与贵州省委政法委等5家单位共同会签了《贵州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推动救助案件从行政审批模式向司法案件办理模式转变,努力实现残疾当事人司法救助案件司法化、程序化,更加全面有力保护残疾当事人实体权利。贵州毕节法院依法办理的张某某司法救助案,通过查明案件事实,在张某某即将年满六岁之际依法决定给予16万元的救助款项,为其更换残疾生活辅助器具、正常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了较大帮助,该案例成功入选第一批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今年是残疾人保障法实施30周年。30年残疾人保障和残疾事业快速发展的成就证明,我国残疾人司法保护的制度、实践是基本满足残疾人对司法的需求和期待的。当前,残疾人所享有的权利种类和内涵已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变化,残疾人群体需要通过司法予以保护的内容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形成了新的司法需求和新的司法期待。努力让每一个残疾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时代新阶段残疾人司法保护的新目标,也是坚持人民至上、司法为民重要使命的新内涵。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