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结案要快更要把住质量
2021-12-05 09:23: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亚明
 

  年底结案,是一个既要研究又要关注的问题。解决好年底结案质量与效率的平衡,主要应当从严把案件程序关、严把案件事实关、严把法律适用关、严把法律效果关等方面做起。

  又到了一年结案最忙的时期,每年年底的最后一个月,都是各级法院冲刺结案的时期。当然,及时清理结案,不仅满足了当事人对司法效率的追求,对于减轻第二年的工作任务也非常重要。但是,结案效率高,固然体现了考核工作量的要求,但高效率应当有高质量来做保障。因为在每一个案件中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是仅仅从效率上体现的,更是从质量上获得的,质量不高,司法就没有公平正义可言;离开了质量,再高的效率也会失去价值及意义。

  年底结案,如何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提高效率,是一个既要研究又要关注的问题,解决好年底结案质量与效率的平衡,主要应从以下方面来做起。

  首先,提高工作效率,应严把案件程序关,通过程序正义来保障司法质量。司法是一项严谨认真的工作,司法需要程序来做保障。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无法保障实体的公正,离开了程序作基础,审判和执行工作就可能走偏变形,审判和执行的基础可能不牢固,审判和执行工作可能没有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满足当事人的程序诉求,从而导致审判和执行的结果与程序正义相脱节,与法律适用的要求不吻合,与类案类判相脱节,从而导致法律适用粗糙,程序适用不合理或者过度简化,从而损害了司法程序的价值,进而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损害了司法质量。

  其次,提高工作效率,应严把案件事实关。严把事实关,是审判工作的基础,事实清则才能是非明,明断是非、辨法析理应当以事实清楚为前提。只有查清案件事实,才能分清法律责任,进而做到裁判公平,审判质量可靠。越是法院案件多的时候,法院工作忙的时候,案件事实的查清就更加重要,因为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在案件事实的查清认定上,哪怕有一点小的偏差,就可能导致裁判结果发生严重错误,因为事实认定错了,法律责任自然会定性不准,量刑也会出现偏差,从而导致案件由于瑕疵导向错误,甚至会形成冤假错案。一些刑事案件都是因为案件事实没有查清,从而导致在罪与非罪上发生误判,形成一系列连锁反应。所以,案件事实是裁判的生命力所在,法院工作再忙,也不能忽略对事实的审查和判断,某些时候,法院还要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以做到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不能为了一时的效率而不履行调查职责,正所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再次,提高工作效率,应严把法律适用关。法律适用是案件处理的最后环节,法律适用体现了辨法析理的成果,体现了法律推理与司法逻辑,也是司法裁判能够以理服人、以法服人或者情理法结合服人的关键环节,法律适用不能是简单的重复或引用法条,而是要体现裁判结果的相称性、相当性、相应性。在法律适用及说理上,应当做到同案同判、类案类判,对于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案件,更应当做到法律及类案检索工作充分到位,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充分的讨论。特别是岁末时节,院庭长都忙于清理手中的案件,存在对“四类案件”管理不及时或不到位的可能性,如果放松监管,就可能产生轻率或不准确的判决,不仅不利于年轻法官的成长,也不利于保障司法裁判的质量。正所谓举重方可明轻,研究吃透法律适用问题,方能以点带面,带动类似裁判问题的法律适用统一和执法标准的明确。

  第四,提高工作效率,应严把法律效果关。法律效果是司法效率和司法质量综合作用的产物,司法效率不高,法律效果难以达到,正所谓“迟到的公正是不公正”,这就说明了司法效率高不高是人民群众满意度高低的重要衡量指标之一。但是没有司法质量的保证,法律效果更难达到。所以法律效果好,必须是在确保司法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司法效率的最优化。从广义上讲,法律效果好了,司法质量必然高了,法律效果也是评价和衡量司法质量的重要指标。但是影响法律效果的因素还不仅包括司法效率和司法质量,还包括司法时机问题,即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时机还要把握好,对于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或案件执行有不合理预期时,要及时进行判后及执后答疑,使当事人明确知道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面对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进行情绪抚慰和精神慰藉,使当事人感受到法院及法官的责任和公平,而不是对结果不满意就直接信访或投诉,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使当事人能够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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