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改姓”成了“弃养”的借口
2021-12-13 15:15:1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郑建昆
 

  近日,有媒体报道,一夫妻离婚后,随母亲生活的子女在跟从母姓后,父亲拒绝支付抚养费用,双方引发纠纷,诉至法院。经过法官的劝导,双方最终,签订调解书,父亲继续支付抚养费用。(据12月5日《法治日报》)

  姓氏是个人的身份信息之一,系标识家族血缘的符号。中国传统社会历来重视姓氏,以至于有《百家姓》专门收录天下姓氏,并作为传统蒙学读物。作为标识家族血缘的符号,姓氏的确定与社会形态具有密切关联。据历史文献记载,姓氏最早可追溯至母系氏族社会。中国早期的姓氏,大部分以女字旁或部首,如姬姓、姚姓等。随着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度,姓氏的确定也发生了变化,从父姓逐渐成为社会主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现代社会的价值更为多元,对姓氏的确定更加包容,从父姓从母姓更多属于家事,没有一定之规。

  无论是从父姓还是从母姓,对于孩子而言,这只是身份符号的一种。在法律场域,这只是用以称呼的一种名称,不作为确定法律身份关系的基础。相较于姓氏而言,基于血缘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属于法律高度关注的领域,譬如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有些关系,甚至由国家根本大法加以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具有法律强制力。对于夫妻离婚后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也作出了更为细致的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一方是法无明文规定,一方是法律明确规定,用社会规范层面的“姓氏”为由,拒绝服从法律规范层面的“抚养”义务,不合法,也不合理。

  成年人的世界是自由的,也是拘束的。成年人在享受离婚自由的同时,也应当勇于负担抚养义务的制约。法律赋予了夫妻双方离婚的自由,这是对夫妻双方权利的尊重;赋予了夫妻双方抚养义务的约束,这是对子女的爱护。无论是夫妻还是子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由离婚权利、得到父母抚养的权力都要得到保障。在失去家庭关爱的儿童面前,法律更应当站出来,让儿童的童年成长不再受到“贫穷”的伤害。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内容。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基石,是法治。只有尊重法律,才能获得法律的尊重,只有履行法定义务,才能收获文明点赞。“改姓”自由,是社会文明的体现,禁止“弃养”,更是社会文明的标志。

  (作者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