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立法维护安静和谐的生活环境
2022-01-06 10:47:28 |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魏哲哲
 

  广场舞喧闹、机动车轰鸣“炸街”、室内装修噪声扰民……噪声污染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一直是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噪声排放标准、噪声污染源头预防、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信息公开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出台,将为解决人民群众身边最直接、最突出的噪声污染问题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十三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程立峰表示,这标志着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

  对噪声扰民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

  近年来,广场舞成为不少群众的娱乐健身方式,但由此产生的噪声给周边居民造成很大烦恼,时常引发矛盾纠纷。

  “当前一半以上的噪声举报都是针对社会生活噪声,其中广场舞等公共场所的噪声扰民问题尤为突出。”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介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防止广场舞噪声扰民方面,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同时,明确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发现噪声超标,喇叭将发出自动提醒,5分钟内音量如果没有调低,便会通过人工喊话再次提醒,如果依旧不起作用,工作人员会立即到现场劝说。上海尝试创新推出广场舞噪声预警系统,噪声超标后会有警示、提醒等系列措施。

  “噪声污染防治法吸收了这种好的经验做法,提出通过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强管理,及时介入劝阻和调解,第一时间解决问题。”马军说。

  针对工地夜间施工扰民,屡屡投诉却难以解决的问题,噪声污染防治法对此作出了罚款之外更严格的处罚规定,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这种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加大了处罚强度,丰富了处罚手段,迫使排放噪声单位必须更加重视噪声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表示。

  重新界定噪声污染概念内涵,扩大农村地区防治范围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噪声污染区域由城市扩展到了农村,高铁、城市轨道交通等新型噪声源不断出现,室外活动噪声、室内噪声污染形式也愈发多样。

  在立法过程中,有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噪声污染概念范围的确定直接影响群众权益保护,必须进行明确。对此,噪声污染防治法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定义为噪声污染,明确界定了噪声污染的概念和内涵。

  目前,农村地区的噪声污染除了生活噪声污染外,还面临着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等问题。“立法过程中,通过对黑龙江、江苏、内蒙古等9个省份、60余个农村地区的9000余份调查问卷的统计显示,有45.6%的农村居民认为公路建设带来的工业噪声较为严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介绍。

  “针对这类问题,噪声污染防治法扩大了防治对象的适用范围,将一些仅适用于城市的规定扩展至农村地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刘海涛介绍。

  与此同时,噪声污染防治法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分类细化管理。比如在工业噪声防治中,增加排污许可管理;在建筑施工噪声防治中,增加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等方面内容。

  强化源头治理,解决“先路后房、先房后路”噪声问题

  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实施方案……噪声污染防治法强化源头防控,健全规划、标准、监测和环评制度。

  “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亮点之一是强调了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的作用,特别是在标准体系建设方面,规定国家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并且明确规定了产品的噪声限值。”王灿发介绍,对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施工机械等产品,要求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并且对产品及其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这对从源头控制噪声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王灿发认为噪声污染和城市建设规划不合理有很大关系。比如在有的地方规划中,公路或者交通轨道从居民区附近穿过。像这种规划方式,无论后续采取什么样的防治措施,噪声治理难度都很大。因此,城市在建设规划中,要有一定的预见性,通过合理规划,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噪声产生。

  噪声污染防治法就此针对“先路后房、先房后路”两种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先房后路”的情况,增加了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的规定;对“先路后房”的情况,增加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规定。

  此外,解决“先路后房、先房后路”噪声问题需要综合施策,比如环境影响评价、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等。噪声污染防治法对相关问题也作出了专门规定。

  “噪声污染是当前社会治理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噪声污染防治法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规范,符合社会治理实际和人民群众期盼,为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安静舒适的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马军表示,应当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增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