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缺席审判程三昌,彰显反腐败追逃追赃的坚定决心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王秀梅
2022-01-18 09:11: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1年12月9日,在国际反腐败日到来之际,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外逃20年之久的贪污公款的被告人程三昌公开进行了缺席审判,并于2022年1月17日宣判,依法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程三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贪污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币308万余元。该案是人民法院首次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成功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首先,依法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充分保障程三昌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从上述规定可见,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无论是在罪名适用范围,还是在适用程序上,都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本案程三昌实施的贪污罪完全符合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条件,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

  使程三昌实际知晓其已被指控,是缺席审判程序适用的制动点和权利保障的基础。通过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以及向其告知不按要求到庭的法律后果,充分保障了程三昌的知情权。同时,本案在审理中也充分保障了程三昌的诉讼权利。在确认程三昌本人自行放弃出庭选择后,确认其近亲属,包括其妻子、女儿和兄长自动放弃在场权的情况下,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既保障了程三昌的辩护权、保障了其近亲属参与诉讼的权利,也保障了其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包括上诉权以及提出重新审理的权利。

  其次,庭审重事实重证据,实现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

  虽然程三昌自愿放弃出席审判,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发表最后意见的程序无一缺席。法庭全面展示了程三昌本人的身份,曾经在豫港(集团)有限公司任职的证据,及其违反国有资产境外投资规定的相关证据,展示了资金流向和其拒不归案等综合证据,尤其展示了程三昌主观上具有贪污公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贪污公款行为的全部客观事实和证据。法庭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恪守罪刑法定和证据裁判等原则,在认真听取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意见后,经过法庭辩论和质证,在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程三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308万余元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应该说,法庭通过正当程序的适用,实现了定罪无误的实体正义,实现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有效结合。

  最后,依法量刑,充分体现了罚当其罪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法庭综合考量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到程三昌贪污罪的犯罪性质、贪污公款的数额特别巨大等事实,特别是犯罪后逃匿国外,经近亲属多次劝返仍滞留国外,未能退缴赃款,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收到起诉书和传票后拒不到案接受审判等酌定从重情节,这些从重情节进而显示了其实施贪污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巨大。法庭依照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判处程三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贪污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币308万余元。

  总之,法庭对程三昌适用缺席审判,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正如贝卡里亚所言:“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尽管程三昌在逃匿逾20年之后才被缺席审判,但相较让其逍遥法外而言,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是迅速和及时的,是公正和有益的。其重大意义体现在:一是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也有助于监察机关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避免因其外逃时间过长,出现证人记忆减退、实物证据灭失等情况。二是有利于追回赃款和请求资产返还,通过缺席审判的罚没裁决,有效锁定和追回被犯罪分子转移出境的财产。通过缺席审判对犯罪行为的认定,明确涉案财产的属性和所有权,便于我国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开展域外财产返还之诉,使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经定罪没收和缺席审判在实践中形成闭环,有效实现追逃追赃的最大成效。三是通过缺席审判,明确认定程三昌实施贪污罪的事实,确定其罪犯的身份。一方面有助于对其开展遣返方面的国际合作;另一方面促使仍容留程三昌的国家,进一步追踪被程三昌转移到该国资金的流向,追查涉腐洗钱的证据,追究其诸如洗钱、移民欺诈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主动与我国开展刑事司法合作,采取有效措施移交或遣返程三昌,从而表明逃犯隐匿地国不是避罪天堂。

  对程三昌的缺席审判,是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此项特殊程序后的首次实践,17日的宣判,极大震慑了外逃贪官,不仅破解了在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中的困境,丰富了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法律手段,还有助于有效打破一些国家在打击腐败犯罪中所持的“双重标准”,用其所强调的占据反腐败的道义制高点,敦促其不为腐败犯罪提供避风港。在联合国框架下,坚持多边主义,坚持“零容忍、零漏洞、零障碍”国际合作原则,坚持追逃追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彰显我国反腐败追逃追赃的坚定决心,“不管犯罪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释放即便不能缉拿归案的,也要绳之以法的强烈信号,外逃贪官无论逃到哪里、潜逃多久、藏匿何处,最终都将会受到追诉和正义的审判。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