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宝禄案中的司法审慎
2022-02-11 09:55:1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韩伟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全面总结了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深刻揭示了“过去我们为什么能够成功、未来我们怎样才能继续成功”。回顾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历程,革命时期形成的历史经验和精神弥足珍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红色资源是我们党艰辛而辉煌奋斗历程的见证,是最宝贵的精神财富。”

  从苏维埃临时最高法庭,到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党对人民司法的领导贯穿于各个时期的司法工作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形成了独特的法治理念。从苏区司法干部甘当人民公仆,到马锡五审判方式一刻也不离开群众,“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好传统好作风贯穿始终”,人民司法实践形成的红色司法案例,集中体现了优良的人民司法传统,是党史中红色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今人认真总结,并加以传承。延安时期的马宝禄医疗事故案发生后,司法人员认真的调查与审判,显示出实事求是与审慎严谨的精神,实现了司法公正,体现了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突出特色。

  1943年冬,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周家硷区保安助理员黄光耀患病,前往马宝禄处诊治,当时黄光耀全身发烧、腿肿,马给其服用了阿司匹林,当时病人“全身出水”,症状似乎有所缓解。次日,黄光耀病情又有加重,马又按普通发热的情况给他开了两个金鸡纳霜丸,“叫病人吃去,用开水引送下去”。到了第三天,黄的病仍不见好,马宝禄询问了其大便情况,在征询区委书记之后,前往黄家用“日光肥皂”为其“过一下肠子”通便,黄的病未减轻,反认为是特务来害他,“要女人找枪”,后被阻止。之后,区委书记又联系一个中医大夫为其诊治,探讨病源,期间“将病人后心拍了两下”。不久,黄光耀病故。

  当天,马宝禄由黄家返回时,途中遇到乡长万锦兴,叫他去乡政府。马不明就里,去了后就被捆绑起来,关押在伙房里。被关的第二日,区委书记来审讯,问他是否参加特务组织,是何人介绍加入的?马最初不承认,之后乡长万锦兴对其实施刑讯,他受不过,被迫说“参加复兴社”。

  由于黄光耀家属疑其中毒,经过区乡前述调查,马宝禄案被转交绥德分区保安处起诉,署名“布鲁”的分区保安处呈文谓:“查马宝禄未清病症,轻易治疗,对病人不负责任,以致治死我干部黄光耀同志,现该人主不受,我本警戒随意乱诊之庸医,并消除人主之不平,故拟将该案转交政府司法机关以法处理。但该马宝禄于前年反奸中已被保安机关关押一年之久,故嗣后处理,谨提议将马之罪状在群众大会上公布,并将处理经过制一判决书给黄光耀同志家属,以消不平,是否有当,尚请裁处。”保安处随文附上较为详尽的《马宝禄材料》,其中有马宝禄的家庭背景,及其学习西医的经过,他十二岁在延安乔沟天主学校念书,“该校教员介绍我参加天主教会,在此念了四年后,回家务农,三年后在本地李家砭天主堂,在此管理牲口买些东西,三年后在绥德新店天主堂(主任雷正花,西班牙人),我任管理员,每月薪金三元,因为他们会看病,因此我看的学会西医治病法。”后来教堂主任雷正花离开,他就回家摆摊治病。

  最后,保安处提出了初步意见,“该犯治死黄光耀同志,而不是毒药害死,而是他的医术不高。黄光耀同志虽不是他治死,但要马宝禄负责。现将该马宝禄送来法院请以法处理。”从保安处的呈文来看不难发现,其已经作了更深入的调查,与区乡的意见有很大差异,最重要的是明确黄并非是“毒药害死”,而是马“医术不高”,但迫于死者家属“不平”之意,要求司法处依法裁判。

  司法处接到此案后,同样十分审慎,工作人员不仅详细讯问了马宝禄及有关见证人,针对医治中的问题,还专门邀请了专家证人,即群众医院、华新诊疗所的李化南、马光壁等三位医生。

  李化南等人在调查后,站在医学角度对黄光耀之死提出了意见:“研究黄光耀得病的经过、治疗情况及死后情况,可能是猩红热或斑疹伤寒等热症,而斑疹伤寒的可能性最大,因为有这种热病的人,必定是发热高,少说话,少饭食后发红疹,临死时发急躁,必能使口鼻出血。黄光耀这次病中,虽会每日体温,可供参考,但按照他老婆及马宝禄所谈,已实属热症无疑。”

  根据马宝禄的诊治情况,可以证明黄并非汞中毒致死。马宝禄主要是庸医误人,自己在治疗过程中也摸不清是什么病,把斑疹伤寒当成感冒治,而使病人沉疴。在黄光耀病入最严重时期不应再给他洗肠了,“他的洗肠,目的是清火,想把病能诊好的话可多挣几个钱,落个好名誉。”但结果相反,病人的死亡期提前了。

  在全面了解各方面证据及案件事实后,司法处再度讯问了马宝禄,当问及其责任时,他答:“也许我学艺不通。”司法处推事告诉他,“根据这种情形来看,并非是服毒,但可能你对病症未弄清,乱服药,使病人受到挫伤,才死的很快。”马宝禄承认自己对病情确实“搞不清”,自己“医道不通,治病误人”。

  讯问结束后,司法处进行当庭宣判,“你的错医(致人死亡事实)是对的,今决定将你坐了禁闭,判决一年半徒刑,再由当地召开群众会公布之,日期以后决定。”这个判决,实际也包含将前期禁闭日期折抵刑期之意,马宝禄当庭表示服判。

  马宝禄医疗事故案看起来是比较简单的,诊治、用药等事实也容易查清,但是,一是病故的是保安处干部,身份较为特殊;二是被害人家属误认为黄被以“汞”毒杀,怀疑特务故意谋害,加之区乡政府不符合程序的讯问,导致冤错的可能。然而,因为分区保安处更为细致的调查,以及司法处合理地引入了医学专家证言,使得案件事实得以澄清,不当诊治与病人之死的因果关系更为明确,最后才得出较为客观公正的判决。

  由马宝禄一案,也能看出革命时期我国司法工作者的优良作风,特别是实事求是、审慎严谨的精神,正如当时总结司法经验中提出的,“唯有确定了为人民大众利益服务到底与实事求是的科学工作态度,才能不在困难面前低头,从困难中寻找工作,积极工作,克服困难,坚持到底。”

  以马宝禄案为代表的红色司法案例中体现的这种态度与精神,与当代中国司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及“公正司法”的要求是一脉相承的,都体现出基于事实真相的法律观、正义观。唯其如此,司法审判才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西北工业大学法学系)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