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构建精准化规范化工作机制 稳步推进二审独任制适用
改革案例第182号
2022-09-25 20:22:00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大到第二审程序,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二审繁简分流提供了制度支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聚焦精准适用、程序保障、制约监督三个方面,完善举措、健全机制,有序推进二审独任制适用,在释放制度活力的同时,促进审判效率与质量更高水平统一。今年以来,二审独任制适用率逐步提高,其中在侵犯商标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侵权、特许经营合同等四类案件中,适用率达35.4%,平均审理天数38.3天,无一起案件进入再审。

  一、“三个重点”强化精准适用,确保“依规不失范”

  聚焦精准适用二审独任制这一基础,细化适用标准,健全甄别机制,优化审判资源,确保循序渐进推进改革落地落实。

  一是建立清单式标准。在准确把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民事二审独任制案件适用标准的基础上,结合长期推行繁简分流改革的成功经验,进一步细化不适用二审独任制审理的案件“负面清单”,即拟处理意见与本院、本省其他法院已生效判决的类案处理结果发生冲突的案件;院庭长认为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属于本院《六类案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的“六类案件”;按规定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使二审独任制适用更有可操作性。

  二是实行精准化甄别。建立“系统识别+人工识别”的案件甄别机制,利用自行研发的民商事案件繁简智能识别分流系统,智能划定简案范围。在此基础上,由法官通过庭前阅卷,聚焦“案件范围、案件难易、当事人意见、负面清单”四项内容进行人工识别:“案件范围”主要审查是否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不服一审裁定;“案件难易”重在审查事实是否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当事人意见”旨在审查是否具备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的意思表示。在对上述要素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反向审查有无“负面清单”列举情形。

  三是推行要素式审判。在现有简易文书的基础上,围绕机动车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事故、劳动争议、买卖合同和一般侵权案件等常见类型化案件,制作要素归纳表,探索制定要素式审判标准流程和裁判文书范式样本,为独任制法官提供指引和参考,保障独任制审判“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中,推广运用Excel要素式、智能化审判平台,通过基础信息自动提取、计算公式嵌入、裁判因子载入等技术,实现赔偿项目自动计算、裁判文书自动生成。

  二、“三大环节”强化程序保障,确保“权利不减损”

  聚焦加强二审独任制程序保障这一重心,围绕告知同意、异议转换、庭审审理三大核心环节,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权利,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

  一是细化告知同意的方式。明确二审独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应当是明示的同意,并记录留痕,当事人未明确表示同意的,不得推定或者变相强制其同意。同时,在明晰二审独任制适用条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可以在两个环节完成。一方面,委托一审法院在移送上诉案卷前征询当事人意见,并第一时间下发《关于第二审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征询当事人意见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征询意见模板,由基层法院针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进行书面征询意见并在移送案卷时做好标记工作;另一方面,由二审法院在受理上诉案件后,送达受理上诉通知书、上诉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之前征询当事人意见。

  二是优化异议转换的流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当事人对适用独任制审理提出异议的,独任法官应当对异议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提请团队长或庭长审核后裁定驳回;认为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的,或独任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自行发现案件存在不适用独任审理情形的,应当提交所在团队预设合议庭进行审核评议后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转由合议庭审理的,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的,可以重新组织审理。

  三是强化庭审审理的保障。坚持以开庭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细化列明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庭审中,强化法庭调查和庭审询问,确保有效查明案件事实,有效厘清案件争议。

  三、“三项机制”强化制约监督,确保“独任不放任”

  聚焦加强二审独任制审理的制约监督关键环节,健全配套机制,确保实现提升审判效率与保障审判质量的有机统一。

  一是建立法律文书交叉互阅机制。关注放权与监督、效率与质量之间的平衡,改革初期,对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庭长指定团队中的另一名法官对裁判文书进行交叉核稿,核稿意见不一致的,建议独任法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二是健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机制。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对案件审理进度和审理质量进行双重监督。明确独任制审理案件未在规定节点审结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独任法官认为需要听取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的,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需要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三是完善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院庭长监管,有效提高审判质效。加强案件评查,建立当事人异议和程序转化案件监管台账,并将独任制及独任制转合议制审理案件纳入评查范围,定期进行分析研判。同时,定期总结、提炼类案裁判标准,通过编写会议纪要、典型案例、裁判规则等方式,加强对内、对下指导。

责任编辑:于子平